•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3-59485
  • 文件编号:温瓯民〔2023〕4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10-2023-0002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3-04-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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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4 09:57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文件相关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儿童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2022年我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6996元。为切实强化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决定调整2023年度我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等)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文件精神和瓯海实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823元调整为1959元,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仍然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包含零用钱和门诊费用。机构发放资金包括服装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共计1559元。其中,服装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标准统筹使用,一年不少于3次,分别为春秋、夏季、冬季服装;2023年1月起,伙食费(含营养费)支出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二、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标准

根据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上述儿童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552元调整为2742元,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