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泽雅镇党委、人民政府, 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浙民慈〔2019〕1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六大体系扎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20〕28号)精神,进一步发展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2023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我国的六大类主题人才队伍之一,全区各类社会工作人才在积极助力共同富裕、服务困境人群、协同社会治理、参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融入、家庭治疗等专业服务,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和新突破,但在总量和人均占比上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各部门、镇街要站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合力推动社会工作发展。
二、广泛发动
各部门、镇街要高度重视2023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精心组织、广泛发动。
(一)区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属各单位重点组织40周岁以下工作人员报考,鼓励40周岁以上在职工作人员报考。
(二)镇街、村(社区)。各镇街要重点发动村社“两委”班子成员、年轻党员参加。大力组织镇街干部职工、专职社区工作者、选调生、专职网格员参加,不限年龄,应报尽报。积极鼓励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等机构工作人员报名参加。
(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工机构从业人员、青年志愿者和学校从事教育辅导、社会工作教学研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
三、组织实施
本次工作由区委人才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报名通知、统计和咨询解答工作,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宣传发动,组织网上报名和报名汇总工作。社区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的考试报名动员工作由各镇街负责。其他部门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各镇街、社会工作主要部门社工增量任务见附件1。
四、相关保障
区民政局组织安排考前培训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三社联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14〕36号)精神,区民政局对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各镇街、区属各单位、各社区要保障参加考试人员的报名费用和相关学习考试时间。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其他事项
1.符合规定报考资格的人员,通过网络报名、作出诚信承诺、缴费成功、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后,即可参加考试。2023年网络报名时间为4月11日至21日中午12点,届时报考人员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具体事项和时间请关注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最新公告”栏目。考试时间确定为6月10、11日。
2.网络报名时“报名地”需填写“温州瓯海”,报名地不选择瓯海区的,该考试通过人员不计入我区考核指标,同时也不计入区对各单位的考核指标,不给予发放补助和报销报名费用。
3.请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填写社会工作联络表(附件2),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区民政局社工和慈善科,同时扫码入钉钉考试培训群。考生报名缴费成功后,填写附件3《2023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汇总表》通过钉钉、浙政钉或邮箱(chenyue_375475390@qq.com)发送至区民政局社工和慈善科。
联系人:陈悦;联系号码:88533433。
附件:1.2023年社会工作主要部门、各镇街社工增量任务分解表
2.社会工作联络表
3.2023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汇总表
4.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简介
5.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
6.“社会工作”岗位的认定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社会工作主要部门、各镇街社工增量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参加考试人数(以上) | 通过考试任务数 |
1 | 区教育局 | 60 | 14 |
2 | 区民政局 | 20 | 4 |
3 | 区司法局 | 16 | 4 |
4 | 区卫生健康局 | 32 | 8 |
5 | 区公安分局 | 32 | 8 |
6 | 区总工会 | 16 | 4 |
7 | 团区委 | 16 | 4 |
8 | 区妇联 | 8 | 2 |
9 | 区残联 | 8 | 2 |
10 | 景山街道 | 32 | 8 |
11 | 新桥街道 | 56 | 14 |
12 | 娄桥街道 | 40 | 10 |
13 | 郭溪街道 | 20 | 5 |
14 | 潘桥街道 | 32 | 8 |
15 | 瞿溪街道 | 24 | 6 |
16 | 梧田街道 | 64 | 16 |
17 | 三垟街道 | 24 | 6 |
18 | 南白象街道 | 32 | 8 |
19 | 茶山街道 | 24 | 6 |
20 | 丽岙街道 | 20 | 5 |
21 | 仙岩街道 | 20 | 5 |
22 | 泽雅镇 | 18 | 4 |
23 |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8 | 2 |
合计 | 622 | 153 |
附件2
社会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
联络员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说明:4月10日下午下班前通过浙政钉报区民政局社工和慈善科陈悦,联系电话:88533433。
请报考人员按报考级别,对应扫码,分别加入初级、中级考前培训钉钉群
附件3:
2023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汇总表 | |||||
初级/中级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号码 | 备注 | |
附件4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简介
一、考试依据
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
《社会工作实务》(高级、中级)科目为主观题,用黑色墨
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书写作答,其他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各科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
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削笔刀、计时器(无声、无收发和拍摄功能)。
三、获得资格证书的条件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附件5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3. 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
(四)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全日制教育 实习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习时间除外)。
(五)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附件6
“社会工作”岗位的认定
“社会工作”岗位指需要社会工作理念、方法作为专业指导或提供直接助人服务的岗位。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和开展管理、研究、教学等都属于从事“社会工作”。
制定、实施社会政策的党政机关相关岗位、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相关岗位和村(居)委会成员、城乡社区工作者等都是社会工作相关岗位。其他不属于社会工作部门,但对外办事窗口、内部的人事、工会等岗位是社会工作相关岗位;医院中提供患者支持、康复适应、志愿者管理和处理医患关系的岗位是社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