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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3-59405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3-04-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04-27 14:29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瓯海邦圣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3440369J,法定代表人吴国进住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埭头村镬炉路1

我局于20234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419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埭头村镬炉路1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注塑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34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和现场照片证据6,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4.20234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排放直接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7.《关于<温州市瓯海邦圣鞋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双鞋底、10万米沿条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1970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鞋材生产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191225日已经我局备案的情况;

8.《温州市瓯海邦圣鞋材有限公司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鞋材生产项目已于20206月通过行业整治验收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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