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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3-59287
  • 文件编号:温环瓯查〔2023〕1号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结果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3-0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温环瓯查〔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4-23 14:09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浙江绿鹿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F,法定代表人廖仁富,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瓯海大道1892号。

2023年2月2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4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从事酱菜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标准排放口正在出水。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沉淀池上方有一根水管正在向终沉池内排入自来水,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3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检查发现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标准排放口正在出水。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沉淀池上方有一根水管正在向终沉池内排入水,将废水进行稀释排放,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水样的情况;

3.2023年2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视听资料1份,证明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沉淀池上方有一根水管正在向终沉池内排入水,将废水进行稀释排放,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水样的情况;

4.2023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通过对浙江绿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隆、温州绿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建化、温州绿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人李贵军、温州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陈峰的调查询问,证明2023年2月24日当日检查发现废水稀释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3份、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并送往瓯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并领取报告的情况;

7.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3)管字第027号)、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3)管字第028号)、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3)管字第029号)各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温环瓯检告〔202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案的监测结果、主要污染物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监测结果告知的情况;

8.浙江绿鹿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9.《托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绿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温州绿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废水处理的情况;

10.《温州市绿鹿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及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废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

1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温环发〔2022〕21号)(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绿鹿食品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

12.《温州市“三线一单”区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处于生态红线外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酱菜生产线1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浙江绿鹿食品有限公司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