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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查处一起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案件

发布日期:2023-04-18 15:45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市场秩序违规违约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营造“放心消费在浙江”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辖区消费市场秩序。在行动过程中,对辖区内一家健身连锁机构会员入会协议书进行检查使发现该入会协议书设定了“如因出国、怀孕、意外受伤等情况,在出示相应证明后可以转让,转让时,受让方需交纳转让管理费,年卡转让费500元,两年卡转让费800元,三年卡转让费1000元”的条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因此该入会协议涉嫌存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目前,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健身机构依法立案调查。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聚焦不符合合同格式条款开展排查治理。突出房屋装修、医疗美容、游泳健身等问题多发领域,依法查处采用设置冗余环节、大段条文隐藏、故意模糊表述等方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大力营造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在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签订健身合同或协议前,要留意下列常见的不合理条款:会员卡内储值金额过期作废;本协议(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会员卡一经售出,不得申请退卡或退款;无法继续参加健身课程的,剩余课程不予退款;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按原价双倍赔偿;物品遗失或遭窃,本店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同时,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设置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不公平、不合理,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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