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金融事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心研究决定,编制了《2023年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
二、各承办科室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需新增、变更目录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温州市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3年 3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联系人:谢翔翔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 决策主体 | 决策承办 科室 | 法律政策 依据 | 履行程序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关于支持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证券融资科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12 号)、《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7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 | 1. 公众参与; 2. 专家论证; 3. 风险评估; 4. 合法性审查; 5. 集体决策。 | 2022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