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瓯海区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3 10:51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司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瓯政发〔2022〕51 号关于印发瓯海区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55

瓯海区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镇街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镇街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违规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镇街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出现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第五条  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司法所作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在司法局指导下对镇街执法机构及各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受委托事项)进行日常监督,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案卷评查个案调查等,也可通过抽查或暗访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镇街应当设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执法监督计划制定、任务交办、疑难协调、责任落实等工作。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任担任,成员可由人大、纪检、司法所、综治办、综合执法队、派驻机构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镇街应当根据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强化司法所力量配备,调配有法学专业背景或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充实到执法协调监督队伍中。

镇街可以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开展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第八条  区司法局在镇街设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指导室,指导镇街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采取驻点、巡回等方式实现区街执法协调监督协同。

第九条  镇街根据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向聘任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资格条件、选聘程序、工作保障等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镇街特邀监督员应当以村社网格、重点园区、街区为阵地,听取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问题线索摸排、举报投诉处置回头看等。

第十条  镇街应当围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个案监督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

第十一条  镇街司法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在镇街的实施情况,主要监督镇街执法机构及部门派驻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镇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镇街的实施情况

(四)镇街一支队伍管执法等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

(五)镇街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程序、时限、方式、自由裁量等。

镇街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镇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镇街相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初步调查处理;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镇街应当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和重点事项,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定期收集研判“基层治理四平台”、12345投诉举报平台等数字化监督平台关于行政执法违法线索信息,提请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构研究处置,镇街司法所适时开展“回头看”,形成监督闭环。

第十四条  镇街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监管争议事项,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或指派相关执法机构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镇街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自觉履行临时性处置措施

镇街及派驻执法机构就相关争议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镇街司法所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由区司法局按照《瓯海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规定(试行)》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  镇街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镇街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镇街应当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优先调配有法学专业背景、有法律工作经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承担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人员总数的5%。

第十六条  镇街应当建立完善司法所所长列席镇街党政会议等集体决策会议制度,对行政执法议题发表监督意见建议,保障镇街依法依规对行政执法有关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镇街应当建立司法所长列席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镇街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对司法所所长提出的意见建议,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应当决定是否采纳,并在会议记录上明确记载。

镇街司法所所长列席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对相关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将镇街及派驻站所的行政执法案卷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按一定比例抽取评查。区司法局定期调度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开展线上评查。

镇街司法所受区司法局委托对镇街及各职能部门派驻站所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质量评查,确保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案卷评查。镇街司法所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执法机构,指导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镇街司法所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相关执法机构处置整改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建议书》,督促相关执法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将相关材料抄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镇街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司法局报告,由司法局组织进行专门调查。

区司法局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镇街及各派驻机构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  镇街司法所对镇街及各职能部门派驻执法机构整改情况予以核实,并将工作情况报区司法局。

第二十一条  镇街及各职能部门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镇街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司法局报告,由司法局提请区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区司法局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提请政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视情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

对拒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镇街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行政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报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五)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六)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七)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与镇街的行政执法监督协作,区司法局镇街执法监督活动中获得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处置

第二十四条  镇街司法所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镇街应当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经费纳入镇街日常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