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3 10:49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司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瓯海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瓯政办发〔2022〕43 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7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省市县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依组办〔2016〕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温法建领办〔2016〕95号)《瓯海区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暂行办法》(温瓯政发202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经区政府聘任,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一)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邀监督员的选聘解聘、人员管理、业务培训、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区司法局应强化特邀监督员与基层一线工作联系,镇街根据行政执法监督任务需要,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聘任建议,由区司法局统一聘任并派驻镇街,司法所负责特邀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特邀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适当给予误工、交通补贴。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章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企业从业人员、村干部等热心执法监督的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关心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五)具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的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和能力;

(六)善于听取和总结反映各方意见建议,能够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选聘特邀监督员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司法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向相关组织或个人发出定向推荐邀请;

(二)区司法局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调查、审核后确定拟聘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报区政府批准予以聘任,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自然终止。需续聘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在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收回《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法行使监督权的,或者利用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怠于履行监督职责;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第十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对特邀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特邀监督员在聘任期限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经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备案。

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和执法监督活动;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区司法局的工作安排,积极履行执法监督的职责;

(二)保守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不得从事有损于特邀监督员形象或与特邀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五)对于与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每年参与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至少一次;

(三)完成区司法局派发的各项任务;

(四)参与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专题调查研究、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工作;

(五)及时向区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馈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参与其他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充分利用数字化应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具体方式包括:

(一)对日常发现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通过“执法e起督”等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应用,及时上传线索情况;

(二)对区司法局通“执法e起督”等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应用派发的任务开展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三)其他利用数字化应用参与监督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特邀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司法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区司法局收到特邀监督员提供的监督线索后,经初审,认为应当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应当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二)区司法局成立监督检查组,视情邀请特邀监督员,开展调查取证。

(三)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由区司法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被监督单位限期纠正;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区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将有关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特邀监督员。

第十六条 特邀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应当向区司法局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不得直接与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交涉。

区司法局收到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特邀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得扰阻挠其行使监督权利,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对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特邀监督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反映。

第五章 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组织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总结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对被监督对象的评价;

(三)建立问题线索集中研判机制,定期召开研判会议;

(四)运用“执法e起督”等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应用,组织特邀监督员对违法线索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五)收集和汇总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特邀监督员;

(六)组织执法监督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七)建立特邀监督员定量工作指标,每年度对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培训和考评,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特邀监督员档案,对其提供监督信息线索、参加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必要的社会信用记录等事项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瓯海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6〕136号)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细则》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