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3 10:47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司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瓯委法办发〔2022〕17号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执法争议争议协调裁决规定》的通知.docx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2830



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为推进我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解决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省级党政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温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解决各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职,避免执法不力、推诿扯皮,提高行政效能,保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

二、领导小组设置

成立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裁决小组),作为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机构,成员构成如下:

    长:王金法

成员单位:区纪委区监委、区府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编办、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因职责边界发生争议;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的争议;因行政执法程序、标准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因联合执法发生的争议;因行政执法协作发生的争议;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的争议;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市派驻瓯海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市派驻瓯海各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适用本规定。

镇街与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可以向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提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可以按本规定将执法争议提交区协调裁决小组裁决。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其他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认为不适用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应当先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可以向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并提交以下材料: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的单位、争议的焦点及协商情况;相关的法律依据及争议各方的三定方案;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权责清单相关依据等;区裁决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介入行

政执法争议协调,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上述材料。

(二)受理

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不属于行政执法协调裁决事宜的,应当告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不予受理;属于行政执法协调裁决事宜,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争议相关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材料。

(三)协调

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争议各方、成员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集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应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协调,达成初步协调意见。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由争议各方行政执法机关盖章确认。《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应抄送区协调裁决小组各成员单位。

行政执法争议各方在协调过程中,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报备。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争议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的,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四)裁决

经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争议提交区协调裁决小组裁决。必要时,区协调裁决小组组长可以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区协调裁决小组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裁决,经区协调裁决小组组长签发后,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书》应当送达争议各方,并抄送区协调裁决小组各成员单位。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经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延长30日。

(五)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书》及临时性处置措施建议。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相关协议、协调意见、裁决决定及临时性处置措施建议,由区协调裁决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区协调裁决小组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将相关线索移送区纪委区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书》如涉及部门职责调整,需要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的,按机构编制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五、工作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分管领导和日常联络处室,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交流。区协调裁决小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可能存在的行政执法争议,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瓯海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温瓯政发2021218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