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9日,瓯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早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托育服务但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案情调查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作为托育机构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经调查了解,该托育机构经营者因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疏忽导致未备案。在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出于柔性执法考量,故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托育机构管理属于民生热点与执法短板的重点领域,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本案作为托育机构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典型案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督导、规范备案,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落实行政告知建议、行政指导纠错等非强制性方法,优化托育机构管理,有利于托育机构充分认识规范备案的重要性,降低社会成本,协调各方矛盾,促进婴幼儿托管服务行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