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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2022年瓯海区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16 16:42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83905518J。

法定代表人:陈书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六、七楼。

法定代表人:  ,该局局长。

被投诉人: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文昌路166号25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37176062028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凌家桥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84495991

法定代表人:郭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投诉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对2022年瓯海区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采购项目(编号:XCZC202209001)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12月2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投诉事项1.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提供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50001(GB/T23331)”应为无效、虚假证书,相关评审项目不应得分2.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涉嫌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规定认证体系证书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根据国家市监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提供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50001GB/T23331)”已在其认证机构网站公示。经本次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50001GB/T23331)符合采购文件要求。2.本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被投诉人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辩称: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客服了解,未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公示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50001GB/T23331)亦可为有效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规定认证体系证书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根据国家市监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经本次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50001GB/T23331)符合采购文件要求。2.本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相关供应商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述称: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50001GB/T23331)”为有效的、真实的,且证书在有效期内。1.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已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证书扫描件,且通过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与审核。因此该投诉事项完全不成立。2.我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如下检验(检测)报告、工信部公告进行佐证:(1)浙江省数控机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整体移动式垃圾压缩机检测报告;(2)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整车定型检测报告;(3)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安全强制性检测报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5)机械工业专用汽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拉臂上装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报告、工信部公告内容均为真实的、报告和公告均为合法有效的。作为浙江省内最大的环卫专用车辆及设备制造企业,本次招标货物均为我公司核心产品,且其中整体移动式垃圾压缩机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认定的“浙江制造精品”名单内的产品,属于引领行业的产品,我公司产品完全能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有产品拥有各项完善的检测(检验)报告、公告等技术资料。同时我公司制造的本次招标货物同类产品在温州地区已经大批量投入使用,反馈良好。综上所述,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且投诉人存在凭空猜测、捏造事实对我公司进行诬陷嫌疑,望贵局能公平、公正处理此事。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XCZC202209001)2022919日发布招标公告,分别于921109101811711101122日发布更正公告127上午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2月7日,共有五家供应商参与应标,分别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浙江环龙机器有限公司,其中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的评审得分排名第一。同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2月12日,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起质疑。2022年12月22日,采购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另查明,本项目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2023年2月17日,本机关收到《市场监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有关认证机构信息核查情况的函》(市监认证(司)〔2023〕22号),确认证书无效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50001(GB/T23331)(证书编号:Q861850001917)为无效证书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在此次采购过程中未发现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存在提供其他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之情形。投诉人的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2年瓯海区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采购项目(编号:XCZC202209001)中标结果违法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二)项,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22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