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58311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3〕29号
  • 主题分类: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或批复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03-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3 17:18 访问次数:194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20日。

二、联系方式: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新区府4号楼317室,联系电话:59396703)。

附件: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政令第1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91号)和《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瓯政办发〔201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经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为该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二)实施单位: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征收时间

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评估奖励日、提前腾空奖励日、“并列第一”截止日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评估有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19〕36号)执行。

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

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功能置换、标准厂房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规定自行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三)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设、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确定。

房屋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300元/㎡,砖木结构1100元/㎡。

(五)被征收人选择标准厂房调换安置的,企业产业必须符合规划、产业导向、环保等要求,安置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工业用房与异地调换标准厂房的差价,交房时结清差价款。

标准厂房调换安置地块:就地安置。

(六)被征收人选择功能置换的,可自行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第一种方式:其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合法用地面积按每亩合法用地调换300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其他类型的合法用地面积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折算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并互不计算差价。

第二种方式: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置换等值的办公用房,再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土地面积,按每亩200平方米给予增购办公用房,其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给予30%的优惠。

办公用房安置地块: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白园区第三区块规划建设的办公用房(B-03,B-04,B-07,B-08地块)。

(七)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4%的补偿。

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八)实行标准厂房调换、功能置换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1. 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

2. 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安置房交付后实施单位再按当年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 选择标准厂房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24个月,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逾期未能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

4. 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实际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容积率1.0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临时安置费或者效益计算4个月,或者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3%或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

2. 选择标准厂房调换、功能置换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内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6个月;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12个月。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标准或者临时安置费标准确定。

(2)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5%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工业用房补助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1. 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的10%给予奖励。

2. 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2%给予搬迁奖励。

3. 选择功能置换第一种方式的,其每亩合法用地可再奖励2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

七、安置用房认购原则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八、本实施方案未详之处,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