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现公布《温瑞塘河(瓯海大道-南白象)沿河景观F02、F03、F05地块(上蔡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3月20日。
联系方式: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地址:瓯海区行政中心4号楼317室,联系电话:59396703)。
附件:温瑞塘河(瓯海大道-南白象)沿河景观F02、F03、F05地块(上蔡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瓯海区温瑞塘河(瓯海大道-南白象)沿河景观F02、F03、F05地块(上蔡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做好温瑞塘河(瓯海大道-南白象)沿河景观F02、F03、F05地块(上蔡村)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充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白象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南白象街道上蔡路1号、上蔡路2号、上蔡路3号、上蔡路4号、上蔡路5号、上蔡路6号、上蔡路6号东首、上蔡路6-2号、上蔡路6-3号、上蔡路7号、上蔡路9号西首、上蔡路10号、上蔡路11号、上蔡路13号、上蔡路14号西首、上蔡路14-2号、上蔡路17号、上蔡路18弄3号、上蔡路20号、上蔡路20-1号、上蔡路21号、上蔡路22号、上蔡路23号、上蔡路24号、上蔡路25号、上蔡路31号、上蔡路32号、上蔡路35号、上蔡路37-2号、上蔡路39号、上蔡路50-1号、上蔡路102号、上蔡路103号、上蔡路104号、上蔡路105号、上蔡路106号、上蔡路107号、上蔡路108号、上蔡路109号、上蔡路110号、上蔡路111号、上蔡路18弄2号、上蔡路18弄4-3号、上蔡路18弄9号、上蔡路18弄10号、上蔡路18弄11号、上蔡路18弄12号、上蔡路18弄13号、上蔡北路8号、上蔡北路14号、上蔡北路15号、上蔡北路22号、上蔡北路28号、上蔡路联建房1幢后第1间、联建房1幢后第3间、联建房1幢后第6间、联建房1幢后第7间、上蔡路联建房2幢后第3间、上蔡路联建房3幢后第1间、联建房3幢后第2间、联建房3幢后第3间、联建房3幢后第4间、联建房3幢后第5间、联建房3幢后第6间、联建房3幢后第7间等。
具体范围以温瑞塘河(瓯海大道-南白象)沿河景观F02、F03、F05地块(上蔡村)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温州腾宇测绘有限公司:TY2018-004号)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征地房屋补偿相关工作职责
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征地房屋补偿的指导工作。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房屋补偿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具体由区政府另行公告的时间为准。
第二部分 原则和规定
一、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二)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其权属、面积和用途,以入户调查结果并结合相关历史资料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和认定标准,按照市、区未登记房屋认定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三)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视同合法房屋(以下简称: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四)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未经登记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另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应计入其合法产权房屋一并计算。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补偿情况的入户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的有关规定
(一)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5元/㎡。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
二、货币补偿
(一)价值补偿: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
(三)搬迁费:按标准支付一次。
三、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块:南白象街道A-19a、A-21a地块。
(二)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三)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
(四)搬迁费:按标准支付二次。
(五)过渡期限: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产权调换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当年标准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奖励补助
(一)货币补偿奖励补助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补助:
1.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的15%给予奖励。
2.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政策规定可按“一增三”方式安置的、“一增三”政策享受的增购面积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被搬迁房屋比准价扣减“一增三”增购部分价格确定。
3.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瓯海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开销售房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可给予购房补助。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二)产权调换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合法房屋(不包括认定合法)可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
1.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搬迁房屋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可按10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提前签约日前签约的,可以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300元/㎡给予奖励。
2.非公寓式套房合法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旧房为公寓式套房的,按合法套内建筑面积1:1.25外加原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3.安置建筑面积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1:1等面积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2)“一增三”方式:房屋所有权人系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宅基地(房屋)属原始取得的,可按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混合户(指房屋所有权人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常住农业户口),选择“一增三”可按比例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3)“人均面积”方式:在册常住农业户口可按人均建筑面积30㎡,属地非农业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20㎡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简称“人均面积”)。具体人口认定按照《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发[2013]47号)文件规定执行。
选择“人均面积”方式的,另有房屋(含在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应合并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选择“人均面积”安置方式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4.按本条第3项计算应安置面积的,应安置建筑面积购买价格以及原旧房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计算:
(1)合法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可不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按285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0.25系数换算的部分,按3800元/㎡结算。
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 1500元/㎡,砖混结构1200元/㎡,砖木结构1000元/㎡。
(2)“一增三”、“人均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面积的部分,按5130元/㎡结算。
5.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每户可增购50㎡以内的建筑面积,其中30㎡以内增购部分,价格按6350元/㎡计算;另外20㎡以内增购部分,价格按7620元/㎡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含视同合法)分不同时间段被多次征收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原则上应当与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房屋合并计算户增。涉及多人共有的中堂、附属用房等不得单独计算户增。
(三)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登记房屋及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等仅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在按时签约并腾空的,可给予等面积安置建筑面积,价格按3000元/㎡并结合重置价结算差价,并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不能享受0.25公摊系数、“一增三”、“人均面积”、“户增”及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四)按本项奖励内容结算差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划拨土地,若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屋所有权人需缴纳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部分 其 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
(一)下列建筑物属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1、现状为简易房、棚、牲口房、茅房等附属建筑;
2、地下层(地下室)、架空层、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3、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二)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缴款及安置房认购规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差价款:原旧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包括装修补偿金额等)及奖励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第二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按差额购房款的80%在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实施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视同放弃安置房认购定位资格;第三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与实施单位结清总差价款。
安置房认购原则:
(一)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1.房屋实施单位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2.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三、争议解决
本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