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中心南单元C-05、C-08地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及配套道路工程EPC项目员工张玉进,2022年1月14日早上,第三人潘仁太醉酒(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89mg/100ml)驾驶浙C92FJ7号小型轿车从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水心社区方向驶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方向,06时13分许,行经瓯海区娄桥街道景屿路大西洋银泰城前路段,潘仁太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限速50km/h,经鉴定浙C92FJ7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0km/h-67km/h),与前方由右向左横过机动车道的当事人张玉进发生碰撞,造成张玉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员工张玉进经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温瓯人社工认〔2020〕564号)。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7月21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22)浙0304民初3369号〕,判决第三人潘仁太支付张凤姣、陈爱梅、张荟荟、张雪荟、张荟康(张玉进的继承人)1039443元,被告潘仁太逾期未履行义务。经强制执行,未发现第三人潘仁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张凤姣等5人(张玉进的继承人)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和丧葬补助金44620.02元),经核算,本中心将向张凤姣等5人(张玉进的继承人)支付对应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82860.02元,具体明细如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和丧葬补助金44620.02元,并扣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180000元和第三方垫付30000元,合计对应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82860.02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经审核,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将予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公示期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4日。
联系电话:0577-55566230
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