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23-70421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市场秩序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3-12-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李小琴)

发布日期:2023-12-05 17:32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李小琴: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禁止从业案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的处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瓯市监罚告[2023]911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温瓯市监罚告[2023]911号).pdf

联系人:伊晓杰  ;联系电话: 0577-56809903

联系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瓯越大道1505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