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 称 | 简要内容 |
1 | 低 保 |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按月补差发放低保金,并按规定享受专项救助和帮扶服务) |
2 | 低 边 | 低边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 遇:按规定享受专项救助和帮扶服务) |
3 | 低保(低边)认定三要件 | 家庭成员: 以户为单位,户籍在本地(至少有1人为本地户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殊对象单独施保。 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 人均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减去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以及不计收入的部分)。 |
4 | 低保认 定标准 |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简称“低保”):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全市各低保标准为1110元/人.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5 | 低边认 定标准 |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简称“低边”):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6 | 不计入 家庭收 入范围 | 复核时以下不计入收入(省政策规定): (1) 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 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 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6)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 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9) 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10)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13)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14)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5)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6)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 (17)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 (18)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19)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市级有关政策: (1)对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低边标准或因首次企业认缴超标的低保低边,可给予一年渐退期; (2)对低保低边成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1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对低保低边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在不计家庭收入后的 2 年内,可按当地低边标准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 (3)对低保低边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就业取得的岗位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 (4)对低保低边成员被征地获得的不超过 5 万元青苗补偿费和从事来料加工取得的不超过 2 万元收入等不计家庭收入。 |
7 | 支出型 贫困家庭 | 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虽然家庭收入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但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待 遇:按月补差发放低保金,并享受专项救助和帮扶服务) |
支出型 贫困家庭认定标准 |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
8 | 特困对象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
特困认定 三要件 | 特困认定基本条件:三个特征,即“三无”。认定特困人员的关键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三无”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9 | 临时救助 | 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待 遇:直接发放资金或救助物质或转介等) |
临时救助 认定标准 |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因患大病、教育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3)急难型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外来人口。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予以救助。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0 | 审批流程 | 社会救助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街道)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 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镇街的由镇街审批)→管 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11 | 供养费 计算办法 | 供养义务人: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未与被供养人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应核算供养支付费)。 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主要依据核对报告进行推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无法推算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1)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家庭人数)×40% (2)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供养费,为家庭成员各供养义务人所支付的供养费之和。 (4)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算供养支付费: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③特困供养人员;④支出型贫困家庭;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
供养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不符合情形 |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 (1)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15—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上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9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6%,10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货币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 |
组织民主评议的特殊情形 |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 (1)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因被供养人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未对供养义务人尽抚养义务,或与被供养人存在其他特殊矛盾,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 (2)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无供养能力。供养义务人家庭房产、车辆等财产超标,但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收入大幅度减少,或因突发疾病、灾难等原因支出大幅度增加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实际不供养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或无供养能力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备案,并将民主评议材料上传至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确认。 | |
12 | 相对低收入家庭 | 相对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分为两类: (1)第一类对象:在册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家庭。 (2)第二类对象:除第一类低收入家庭外,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组成以共同生活为主,具体依申请为准。 |
第二类对象标准: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可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纳入第二类对象综合帮扶范畴: (1)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价格以首次买卖的购置税发票为准)。 (6)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此件公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