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71413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3〕1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3-0008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12-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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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7 10:42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为规范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法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第二条  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其权属、面积和用途,以调查结果并结合相关历史资料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和认定标准,按照市、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视同合法房屋(以下简称: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五条  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应合并计算安置。

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补偿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调查或无正当事由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住宅用房补偿及奖励补助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奖励和补助等按照《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发〔2015〕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腾空搬迁房屋并交付验收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第十条  合法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且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第十一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非公寓式套房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给予安置建筑面积。旧房为公寓式套房的,按合法套内建筑面积1:1.25外加原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合法房屋部分可按照本条下列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并结算差价,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一)可根据签约腾空的不同时间段,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1300元/㎡,具体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应安置建筑面积购买价格以及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计算:

1.合法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335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0.25系数换算的部分,按4500元/㎡结算。

2.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200元/㎡,砖木结构1000元/㎡。

(三)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每户可增购50㎡以内的建筑面积,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新建划拨性质土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80%计算,且户增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实施之日起,被征收人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含视同合法)分不同时间段被多次征收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原则上应当与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房屋合并计算户增。涉及中堂、附属用房等不得单独计算户增。

第十四条  经依法认定后,合法房屋外的其他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按照本条下列规定给予购买及结算,但不能享受0.25公摊系数、户均增购等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之间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经登记房屋及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积安置建筑面积,按3350元/㎡结合重置价结算,并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二)整体建造于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的未经登记房屋且房屋均不符合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中认定合法情形的但已经取得住宅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可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大于在合法土地使用权手续内的房屋基底面积的三倍,按3350元/㎡结算。

(三)整体建造于1998年11月30日后的未经登记房屋且房屋均不符合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中认定合法情形的但已经取得住宅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可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大于在合法土地使用权手续内的房屋基底面积的三倍,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70%结算。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申请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安置权益回购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地块的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回购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权益回购金额不得超出应缴购房款金额,且直接抵扣应缴购房款。临时安置费按照回购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权益所对应的旧房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的,不再享受《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中有关货币补偿奖励与购房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应安置建筑面积达到最小标准套型面积两倍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分套安置。具体套型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采取分套安置的,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应根据标准套型选择套型,且套型分套后每套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最小套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安置套型由实施单位指定。

第十七条  按本章第十三条结算差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划拨,若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人需缴纳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具体按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政令第4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营业、办公用房补偿及奖励补助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旧房市场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

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腾空搬迁房屋并交付验收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合法营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第二十一条  合法营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5%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产权调换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1300元/㎡,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瓯海区征收非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实施意见》(温瓯政办发〔2020〕19号)置换住宅安置房,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征收工业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用房不计算应安置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地下层(地下室)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牲畜栏、茅房等其他附属用房统一按占地面积155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简易房按8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被征收人可持相关凭证至实施单位申请补助,标准如下: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差价款:原旧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包括装修补偿金额等)及奖励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第二期购房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按差额购房款的80%在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实施单位;第三期购房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前实施单位公告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实施单位结清总差价款。

第二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第三十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则规定时间届满之日视为安置房交付之日,据此计算临时安置费。

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