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1/2023-70999
  • 文件编号:温瓯住建〔2023〕15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16-2023-0003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2023-12-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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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瓯海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9 10:48 访问次数: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的规范运作,加强对全区镇街、相关部门限额以下工程综合评标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发包管理规范化运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额以下工程的发包范围

新建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施工项目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施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使用村集体资金的项目(包括以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居委会、社区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限额以下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限额以下工程的发包方式及规模标准

新建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60万元(含)到400万元(不含);新建施工项目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含)到200万元(不含);新建施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含)到100万元(不含),原则上均应进入各镇街、部门的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平台进行限额以下工程公开招标(以下简称“公开招标”)。

如有特殊需求,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用本办法。法律、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限额以下工程发包的程序与要求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将招标信息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瓯海分网上发布,并在各自单位的公开栏里张贴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中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投标人资质条件、报名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须注明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限额以下工程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三)各街(镇)、部门等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平台,完善相关操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并接受区有关部门监督指导。

(四)区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的指导,指导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和标后履约管理,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区政务服务中心指导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工作,协助各平台建立健全招标投流程,完善工作制度。负责组建和管理区级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评审小组,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五)区纪委监委、镇街纪委(纪工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违反限额以下项目发包程序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不公开招标的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或邀请招标。

(二)由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需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并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各业主单位作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发包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与安全,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

五、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加强瓯海区小额工程发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温瓯住建〔2019〕245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强瓯海区小额工程发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温瓯住建〔2022〕71号)、《关于印发〈瓯海区小额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服〔2020〕27号)同步废止。

附件1:瓯海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方式报备表

附件2:瓯海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建设和小组成员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瓯海区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瓯海区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瓯海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方式报备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项目拟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的原因


建设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请示件文号及回复意见





年   月   日

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情况




年  月  日

附件2:

瓯海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建设和小组成员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小组成员”)的资格认定、入库、培训、监督以及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瓯海区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区各行政监督部门联合组建全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为镇街、相关建设部门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平台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用户等项目的评审活动提供人才资源。

第二章 招标评审小组的建立

第四条  入选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

3.取得相关一级注册资格证书或取得相关二级注册资格证书满三年。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熟悉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相应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镇街和相关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无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的。如有小组成员因违规违纪、超龄等原因暂停或禁用的不得申报。特殊专业难以达到第(三)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标准,具体条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瓯海分网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征聘小组成员。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征聘通知,凡符合征聘条件者,自行登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瓯海分网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据实填报个人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

(二)按要求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书面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档),1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背面写上姓名和工作单位)提供区政务服务中心查验;

(三)经初步筛选通过后,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小组成员候选人名单并报区纪委、监委复核备案。

第三章 小组成员的聘任管理

第七条 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内成员实行聘任管理。由区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小组成员资格复审,符合条件者可继续聘用。资格复审的内容包括:

(一)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发生变化,能否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小组成员的考评监督结果是否符合继续聘用的条件;

(三)小组成员在参加评标活动中是否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评审纪律;

(四)小组成员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行为;

(五)其他应当复审的内容。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工作相关的监管机构(区审计局、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及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申请成为小组成员。

第九条 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小组成员自主申请或直接由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决定解聘:

(一)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审工作的;

(三)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小组成员的;

(四)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小组成员资格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小组成员的。

第十条 建立小组成员个人信用档案,作为对小组成员实施动态管理的依据。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时更新、补充、记录小组成员个人信息、历次评标记录、参加培训以及考评、奖惩情况。小组成员的各类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四章 招标评审小组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项目小组成员的抽取。

由各镇街及相关建设部门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指定的网站上申请和随机抽取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业主)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小组成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业主)代表以外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的抽取程序:

(一)各镇街及相关建设部门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开标24小时内,登录区政务服务中心专设的网络终端,根据项目小组成员的专业组成、抽取人数、评审时间等相关信息随机抽取。

(二)小组成员抽取后,系统会自动语音通知小组成员,并将评审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以手机短信方式发至小组成员手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拟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监督管理关系。小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参与人要切实做好小组成员名单保管和保密工作。

各镇街、相关建设部门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应在评审现场打开小组成员名单,并核对小组成员身份。若发现人员存在身份不符、专业不符、人数不符以及需提请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确定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抽取小组成员后因延期或取消的项目,经各镇街、相关建设部门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确认,招标人员应及时告知小组成员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小组成员在确定参加评审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在评审前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的方式请假。各镇街或相关建设部门抽取人员应及时办理小组成员补抽手续。

第五章 小组成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镇街、相关建设部门负责对小组成员的评审行为进行考评。考评采取“一标一评”的方式,即每次评审后,由各镇街、相关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照附表中的内容,现场对小组成员的评审行为进行考评,对小组成员存在不良行为情形的要录入小组成员抽取系统信用评价,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汇总考评结果,统一录入小组成员个人信用档案,作为聘任管理、清退出库的依据。各镇街、相关建设部门应在日常考评结果认定前及时告知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对日常考评扣分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镇街、相关建设部门书面提出质疑。

第十八条  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的运行、管理、使用和小组成员的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小组成员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考评表(一)和综合考评表(二)(具体内容见表一、表二)。

第二十条  小组成员年度考评的基础分为100分,实行累积扣分制。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满20分的,暂停评审1年担任小组成员的资格,小组成员被累计暂停5次取消资格后,将取消其担任小组成员的资格,从瓯海区限额以下招标评审小组内除名,10年内不再录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小组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部门(机构)等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外传评审的任何情况,不得以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小组成员的评标活动,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小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瓯海区限额以下招标评审小组内除名: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弄虚作假骗取区限额以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身份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表一

瓯海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综合考评表(一)

序号

具体内容

每次分值标准

备注

评审纪律



1

回复语音通知或人工电话通知能出席,但参加评审迟到早退的(20分钟以上)

2


2

回复语音通知或人工电话通知能出席,但参加评审迟到早退的(40分钟以上)

4


3

回复语音通知或人工电话通知能出席,但未按规定请假无故缺席评审的

6


4

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接受工作人员核验和管理的

3


5

不按规定寄存或使用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5


6

评审过程中不遵守评审室有关规定,未经允许擅自脱离评审现场,或进入其他评审室内私下接触与本项目评审无关人员的

5


7

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

3


8

不配合、不服从有关监管人员管理的(发生争吵经管理人员劝解后,仍然争吵的再扣5分处理)

5


评审公正性



1

对招标文书中的非实质性问题,给予刻意废标的

10


2

发现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监管人员汇报并加以制止的

10


3

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不承担责任的

10


4

擅自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的

10


5

索要不合理的评审费用和其他额外的好处和财物等

10


6

其他违反评审职业道德、行为,扣10分,情节严重的扣20分。

10-20


注:异常性评分系指以下五种情况,(一)评委对某投标单位的某个项目评分畸高畸低,尤其是无正当理由打满分或零分的;(二)评审打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且无充分理由的;(三)在同一标段不坚持独立评审、抄袭他人评分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分的;(五)其他有失公平的评分情况。

表二

瓯海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综合考评表(二)

评审质量与效率

每次分值标准

备注

1

小组成员被各镇街或者相关建设部门证实在评审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造成招投标程序中止或重新评审等不良后果的

20


2

未发现投标文件中有相互抄袭或大部分雷同现象,或发现后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并按规定作出处理的

10


3

对评标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需说明问题不作书面说明的

10


4

因非外部原因评审效率低下,严重影响评审进度的

5


5

对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

10


6

其他违反评审相关规则,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每次扣10分,严重影响的扣20分

10-20


其他考评



1

个人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影响评审活动的

10


2

小组成员被抽中后通知连续5次以上(含)不参加评审或年度参与率不足20%的

5

以系统数据为依据

3

因小组成员失职或因个人原因被有效投诉、举报而造成重新评审的

20


4

经核实,确存在“异常性评分”行为的

20


5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10


8

参加集体培训,迟到早退的

5


9

在省库被清库名单、其他司法机构违反法律出具判刑书等相关情况

20


注:异常性评分系指以下五种情况,(一)小组成员对某投标单位的某个项目评分畸高畸低,尤其是无正当理由打满分或零分的;(二)评审打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且无充分理由的;(三)在同一标段不坚持独立评审、抄袭他人评分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分的;(五)其他有失公平的评分情况。

表三

瓯海区限额以下招标评审小组成员不良行为确认单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评审时间


评审项目名称



小 组

成 员

涉 嫌

不 良

行 为

情 况



当事人

确认




签名:                                  日期:

经办人




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