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其婵:
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书》(温瓯市监处罚〔2023〕859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书》(温瓯市监处罚〔2023〕859号),内容是: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10月2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当事人麦其婵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书》(温瓯市监处罚〔2023〕85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温瓯市监处罚〔2023〕859号处罚决定书-麦其婵.docx
联系人:吴奇洋 联系电话:0577-861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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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