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23-70698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市场秩序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3-12-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曾林)

发布日期:2023-12-13 11:20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曾林:

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书》(温瓯市监处罚〔2023〕858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书》(温瓯市监处罚〔2023〕858号),内容是: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4月2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当事人曾林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温瓯市监处罚〔2023〕85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温瓯市监处罚〔2023〕858号处罚决定书-曾林.docx

联系人:吴奇洋      联系电话:0577-86186889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900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