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
根据近两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现对《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中的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调整,删减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34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新增消防、安全生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等方面19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删减事项.pdf
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新增事项.xls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