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218房(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7836450X5。
法定代表人:邹雪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高教新区发展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湖路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东方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 弦,党组书记、主任
被投诉人:正展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繁青路20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90593562E。
法定代表人:孟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相关供应商:温州米悦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中国(温州)数安港A-1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CX1ALJ0R。
法定代表人:王梦思,该公司执行董事。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对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大会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ZJS-F2023091801)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谈判小组以我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谈判不符合,供应商未响应采购人工作要求”为由,判定我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的行为违法。我司于2023年9月25日14:30分参与“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大会会务服务”的投标活动。开标当天,一共有4家公司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不见面开标”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成功和签到,并开启响应文件进行开标。我司的谈判谈响应函回函中,已经响应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我司认为,谈判小组判定我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的行为违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此次项目招标无效,重新招标;2.停止此项目的财政支出;3.请求对我司本次投标进行经济补偿。
被投诉人温州市高教新区发展中心、正展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回复: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大会会务服务(编号:ZZJS-F2023091801)项目,于2023年9月20日审批采购预算通过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进行采购,并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9月25日14:30:00进行开评标会议。项目发布公告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共9家单位线上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最终只有4家供应商提交了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供应商发起在线谈判,第1轮谈判响应函要求各供应商承诺须在9月27日前完成住宿、用餐、交通、人员、会务等协议签订及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谈判响应函),其余3家供应商均承诺完全响应,而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响应时间为项目举办时间之前。后经谈判小组综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谈判响应情况,决定将谈判函中工作响应时间延期并向各供应商发起第2轮在线谈判,第2轮谈判响应函要求各供应商承诺须在9月28日下午3点前完成住宿、用餐、交通、人员、会务等协议签订及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谈判响应函),其余3家供应商均承诺完全响应,而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响应时间为10月5日止,仍晚于采购人的最后工作安排时限。经过两轮谈判,谈判小组认为谈判函中的工作时间响应要求已达到采购人的工作安排时限(2023年9月29日-2023年10月6日为法定节假日),已再无延期时间,故谈判小组作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满足采购人工作要求响应,谈判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相关供应商温州米悦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述称:本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信息,并在2023年9月22日获取采购文件,根据采购文件内容,马上投入人员对会务布置,嘉宾吃、住、行等多方面服务,制定方案和执行计划。本次会议规模大、时间紧、任务重,公司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做好一旦中标即刻落地执行。2023年9月25日我司参与本次会务服务的招标活动,根据系统提示签到、文件解密,经过两轮谈判,我司积极响应业主方提出的要求,并同意业主方提出的完成时间、工作内容、搭建计划等要求。我司认为,本次项目招标过程和中标后方案执行,都是合情、合理、合规,目前项目已顺利执行完毕,已到结算阶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编号:ZZJS-F2023091801),2023年9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 9月25日14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共有4家供应商提交了谈判响应文件。
本项目涉及的中国新材料产业高峰论坛、第四届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大会暨第二届中国新材料投资大会属于中国材料大会衍生出来的高端行业论坛会议,会议时间拟定在10月8日-11日期间举办,会议人数规模预计5000人左右。
9月25日下午,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供应商发起在线谈判,第1轮谈判响应函要求各供应商承诺须在9月27日前完成住宿、用餐、交通、人员、会务等协议签订及实施方案。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谈判响应函回函中确定的响应时间为项目举办时间之前,其余3家供应商均承诺完全响应。随后,谈判小组向各供应商发起第2轮在线谈判,要求各供应商承诺须在9月28日下午3点前完成住宿、用餐、交通、人员、会务等协议签订及实施方案。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谈判响应函回函中确认的响应时间却为10月5日止,其余3家供应商回函均承诺完全响应。经过两轮谈判,谈判小组认为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满足采购人工作要求响应,并作出其谈判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2023年9月26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温州米悦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已顺利执行完毕。
2023年10月7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23年10月10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对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谈判的、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应按无效处理。
在本项目现场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先后二次向各响应供应商发出相应谈判响应函,但投诉人在二次谈判响应函回函中,均未实质性响应谈判要求。因此,谈判小组认为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满足采购人工作要求响应,作出该谈判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决定并无不妥。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大会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ZJS-F2023091801)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