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9/2023-69649
  • 文件编号:温瓯财〔2023〕72号
  • 主题分类:许可决定
  •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3-11-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02 14:18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128号园区二楼车间,统一社会信用:91330302322975724T。

法定代表人:王怀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1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尔,该局局长。

被投诉人: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东岸花路1、3、5号瓯海牛山广场3幢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JBWJT38

法定代表人:胡凌锵,该公司执行董事。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屿工业区梅工北路3号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912895513

法定代表人:郑小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如意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622502U

法定代表人:余荣岳,该公司执行董事。

投诉人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因对2023年度瓯海区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编号:WZYX-W2023072101)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标单位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在此项目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及市场价格,我司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代理公司回复敷衍了事,强调评标委员会认定此次报价合理,但不提供报价合理的证明,也没有叫此单位澄清,我司认为评标委员会主观觉得报价合理并无根据。评标委员会当时应当要求此单位出具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澄清,如出具不了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相关部门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此单位出具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材料,如不合理应当遵循招标文件废标条款废除此单位的报价。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在开标阶段,开启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中,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报价为797316元,为最低报价。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各个投标人的商务技术进行评审后,进行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未对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提出疑义,未认为其投标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予以符合通过。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述称: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创于2009年7月3日,注册资金5200万元,公司坐落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梅屿工业区;紧邻温瞿公路、距温州南动车站五分钟车程、温州机场30分钟车程;水、路、空交通便利,物流渠道方便。公司现有厂房面积1万多平方米,目前已是军方入库单位,也是一集设计、开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新型制造企业;现有员工268余人,中、高级管理与技术研发人员50余人;年产可达到150多万套。主要生产类型:服装、鞋类等产品。我公司投标报价为:797316元人民币,为了业绩、广告推广、企业知名度,在符合成本的情况下,我公司舍弃利润为业主提供服务,按照采购、生产、售后等环节计算的投标报价,若我公司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及技术要求完成供货任务。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WZYX-W2023072101)2023年8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于8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97上午9时0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共18家单位获取采购文件,7家投标人在线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投标人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报价1714850元,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报价1377660元,浙江川秀服饰有限公司报价1282480元,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报价797316元,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报价1281110元,湖南省韶峰服饰有限公司报价1495100元,浙江鸿祥制服有限公司报价1860060元。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各个投标人的商务技术进行评审后,进行报价评审。

2023年9月7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2023年9月11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23年9月14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标报价是否异常低价,该评判权利属于在评标现场的评标委员会,其他人不能评判。且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报价异常低没有任何客观统一的界定标准,而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也不是唯一因素,这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根据项目情况和投标报价情况来决定。在本项目现场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不影响产品质量,能够诚信履约。因此,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并无不当。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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