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苏文聪,性别:男,身份证:3303**************,住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联系电话:135****8781。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对测绘编号为WT3-001-C439的《苏文聪建筑面积计算图》中当事人的建筑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瓯海区梧田街道振凤路和南湖路交界向东约200米左右的建筑(已拆除),占地面积498.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48.74平方米,详见测绘编号为WT3-001-C439的《苏文聪建筑面积计算图》中的房屋平面图,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1994年10月以后建成,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涉案建筑的现场照片1份。
2、测绘编号为WT3-001-C439的《苏文聪建筑面积计算图》1份。
3、编号为WT3-001-C439的《瓯海区梧田街道蟠凤村房屋建设时间认定表》1份。
4、苏文聪现状图1份。
5、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
7、温资规瓯函〔2023〕308号复函1份。
8、关于移交未登记房屋调查情况的函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2023〕第005-01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手续于1994年10月后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振凤路和南湖路交界向东约200米左右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以及温资规瓯函〔2023〕308复函,经本机关案审会讨论决定,将当事人上述建筑合计建筑面积948.74㎡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鉴于涉案建筑已灭失,本机关不再对涉案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如不服本认定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10日
联系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瓯嘉园1组团5幢2楼
本机关联系人: 吴建敏、陈新业
联系电话: 8678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