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胡*能
被投诉人:大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投诉人关于“温州市瓯海金竹村经济合作社三产安置房工程(A3-7地块)”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单位中没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人的请求及主张:取消被投诉人的中标候选资格。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我局就涉案工程调查如下:
涉案工程为温州市瓯海金竹村经济合作社三产安置房工程(A3-7地块),招标人为温州市瓯海金竹村经济合作社,招标代理人为浙江立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23年7月28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大驰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于2023年7月31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瓯海区分网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投诉人于2023年8月3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同投诉内容。投诉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受理该投诉。
被投诉人向我局陈述和申辩:经“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单位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大于5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第12点“《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的规定,满足涉案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款“(一)浙江省内企业以查询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当保持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的要求。
涉案工程于2023年9月5日召开复评会议,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款“(一)浙江省内企业以查询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当保持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第12点“《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的规定,被投诉人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维持原评标结果。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评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现就投诉问题我局认定如下:
被投诉人单位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大于5人,符合涉案工程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