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4/2022-66695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预警信息
  • 发布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2-05-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4 10:07 访问次数: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防指成员单位: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2年5月30



温州市瓯海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工作导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瓯海区防汛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不死人、少伤人”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做到风险研判精准、预警发布精准、风险管控精准、抢险救援精准、恢复重建精准。

第四条 区防指在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牵头抓总,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做好本系统本行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区防指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暴雨、台风、洪水、干旱等因素引发灾害的动员准备、防灾避险、应急处置、灾后恢复、总结提高等五个阶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将风险识别、风险研判、预报预警、风险管控、应急指挥贯穿全过程。

 

二、动员准备阶段

第六条 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

汛前,区防指在市防指指导下,建立“区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上报区级以及13个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行政责任人,及时落实并公布各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管理权限落实并公布水库、山塘、堤防、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隐患点、城市防涝、旅游景区、避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七条 汛前,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防指督查等方式开展全区风险隐患大排查。

区防指成员单位、各镇街分别组织行业(系统)和辖区内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将排查和整改情况报区防指。

在区防指成员单位、各镇街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区防指在3月上旬组织督查,同时将督查整改意见通报各责任单位和属地政府。

第八条 区防指组织编制《温州市瓯海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防台前线指挥部抢险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区防指成员单位、各镇街根据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各村居(社区)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属地政府备案。当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九条 区水利局负责修订水库放水预警方案、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

第十条 主汛期前,区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应急演练;村居(社区)等结合村级防汛防台形势图组织开展人员避险演练。

第十一条 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区防指每年组织区防指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村居(社区)行政责任人、网格责任人及防汛骨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年组织条线上防汛责任人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区防指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管理,督促各镇街按照《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与管理标准》要求,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5+1”(组织责任网、风险防控网、抢险救援网、灾后恢复网、运行保障网+数字化平台)标准化建设和维护管理,不断巩固提升极端情况下“乡自为战、村自为战”能力。

第十三条 发改、公安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交管局四大队、自然资源、排水、电力、消防救援、通信等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汛期,区防指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值班制度;遇有重要天气过程或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成员单位的监测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预警结果实现共享,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汛期日报和周报制度。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每日9时向区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区防指于每周五9时向市防指报告一周水雨情、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汛期结束后,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街要及时总结并于10月18日前向区防指报送汛期工作总结,区级防指要于10月20日前完成汛期工作总结并报市防指。

第十七条 每年4月15日前后,区防指召开全区防汛防台防旱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防汛防台防旱工作。在7月15日前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防指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或下发通知等进行部署。

三、防灾避险阶段

第十八条 市气象局负责我区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区应急管理局加密与市气象局联系,通过浙政钉群及时转发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至各自辖区和行业。

区水利局承担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组织设定山洪灾害预警指标,指导确定准备转移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制定地质灾害风险地图,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网络,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平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全面排查全区内涝风险点,依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上述成员单位将监测预报预警结果按权限向社会和特定责任人发布,并报区防指。

第十九条 当监测预报值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的条件时,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向区防指提出组织会商、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建议,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负责人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进行会商,研判灾害性天气带来的风险,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商结果,区防指向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发出防御准备通知,或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门根据水库控制运行计划和降水预报,制定预排预泄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监督落实。

第二十三条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区防指协调驻瓯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等抢险救援力量,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水利、地质灾害,城乡危旧房、公路设施和城市道路桥梁、旅游景区等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病险水库、屋顶山塘、山洪、地质灾害等危险区风险地图,划定人员转移红线,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建立城乡危房,建筑工棚数据库。各镇街要根据危险区风险地图、人员转移红线和人员转移阈值,进一步细化人员转移预案,并组织实施,实现人员精准转移。

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等登陆或者严重影响我区时,影响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居住在危房、简易房、工棚、抗风等级低的迎风房屋等建筑物内的人员;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等设施附近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当降雨量达到人员转移阈值时,影响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按照人员转移预案要求及时转移:处在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人员;处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人员;处在山洪易发区和易受山洪灾害严重威胁地区的人员;处在城乡易淹区、低洼易涝地的人员;其他根据需要情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四、应急处置阶段

第二十五条 根据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建议,经会商分析,区防指按照《温州市瓯海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区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组织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每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等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会商。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办负责人组织会商;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会商;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

第二十七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出现水利工程险情、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情况时,水利、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等成员单位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区防指。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会商研判和汛情发展,区防指对防御工作进行部署。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进行动员部署,并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长进行动员部署,并坐镇指挥

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进行动员部署,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指挥长进行动员部署,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动员部署,并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

第二十九条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联合值守。

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宣传、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村农业、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塘河建设中心、自然资源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人武、宣传、发改、教育、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塘河建设中心、机关事务中心、市交管局四大队、自然资源、消防救援、武警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区防指。必要时,根据区领导意见,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监委)、组织部等单位负责人进驻区防指。

第三十条 根据会商研判和风险提示单,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对风险隐患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整改制度,实现闭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区四套班子领导、全体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镇街全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与防汛防台相关的人员取消休假。

如遇台风可能正面登入我市或全区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等特别重大情况,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领导干部取消休假范围。

第三十二条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提请区四套班子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汛防台工作。区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暴雨、台风极端天气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培训机构等学校实施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实施停工、停业、停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应实施停运;户外集体活动全面停止。区防指组织制定《温州市瓯海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指导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细化制定行业“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明确“五停”范围、标准、措施和步骤,并根据预警信息和响应等级要求,实施“五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当台风即将登陆温州的;或中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或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或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遇有上述情形之一,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第三十五条 区水利局组织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调度令同步报告区防指;遇突发险情、超标准洪水等重大特别情况,区水利局拟订调度方案,提交区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完善内涝防御机制,遇超标准城镇内涝等重大特别情况,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及时组织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提请区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

第三十六条 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总责,超出属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区防指提出支援请求。

区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拨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坚持防指“一个口子”统一指挥、跨区域支援、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必要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第三十七条 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自然资源、水利、住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通信、排水、供电、文广旅体、塘河建设中心等部门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防汛抢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八条 区防指成员单位、各镇街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温汛办〔2019〕7号)有关规定,及时按照信息报送“标准模板”向区防指报告防御工作动态。Ⅳ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15时报送;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7时、15时报送;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7时起,每3个小时报送1次;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每1个小时报送1次。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第三十九条 区防指采用信息报送“标准模板”向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区防指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发生灾情后,属地镇街要按规定实现立即口头上报,半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区防指。区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后半小时内立即报告、1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市防指。在灾情情况稳定之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出现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必须随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应急响应期间,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适时对外统一发布。区防指成员单位特别是区委宣传部要牢牢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互动等各项工作。

五、灾后重建阶段

第四十二条 区防指组织相关地区和成员单位要在台风登陆后的48小时内,组织对灾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体、水库山塘、堤防、危旧房、工棚、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牌、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厂房、校舍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严防二次灾害发生。

第四十三条 台风影响结束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协调做好垃圾的清运处理;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动员灾区群众,对垃圾、污泥、河道、杂物碎石等及时进行全面清理,灾后24小时内要基本清理完毕,严重地区2天内要清理完毕,快速恢复整洁干净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四条 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要按照“水退到哪里就消杀到哪里”的要求,指导各地做好人员密集区域的消毒和除“四害”工作,退水后2天内100%完成洪水浸泡区域消杀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严格落实饮用水消毒措施,确保“大灾后无疫情”。

第四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供电分局、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应制定极端天气灾害“五断”抢修机制。当发生电力、通讯、道路、供水、供气中断后,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派出足够力量,以最快的速度抢修水毁设施。受灾轻的区域,原则上要求在12小时内抢修完成,实现通电、通水、通讯。受灾较为严重、抢险任务较重的区域,水毁电力设施,力争在24小时内,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水毁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内修复供水中断问题;水毁通讯设施,力争在24小时内实现通讯畅通;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道路力争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同时及时修复水毁水利设施,确保在下次台风来临前恢复防台防汛功能。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住建、交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电力、通信等有关成员单位必须派员驻守区防指。

第四十六条 建立灾后快速重建机制,对因灾失房重建项目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失房群众灾后半年内住进新房,同时要及时拆除原因灾损毁民房。

第四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抽查复核,确保数据核准、核实、核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核查本系统、本行业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

六、总结提高阶段

第四十八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第四十九条 遭遇较大灾害后,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第五十条 区防指及成员单位要客观地总结本系统本行业防御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补齐短板。必要时,由区防指汇总发文整改或提请区政府发文,做到“吃一堑长一智、打一仗进一步”。

七、监督和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区委区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五十一条 区防指对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在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第五十二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附则

第五十三条 区防指以及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导则和部门职责以及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导则(指南)。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