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4/2022-66694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预警信息
  • 发布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2-05-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4 10:03 访问次数: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防指成员单位: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2年5月30日

 

 

温州市瓯海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瓯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低温、寒潮等天气红色预警信号,以及干旱橙色预警信息(具体含义详见附件《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判定标准》,参照市标准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极端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创新方式、科学施策,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第二章   预防准备

第五条【责任制建立“区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社、村社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予以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并公布水库山塘、堤防、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隐患点、危旧房、交通道路、城市内涝、地下空间、旅游景区、避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各类责任人。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人员避险转移、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和地下空间、山塘水库河网、城市运行、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七张风险清单”要求,全年全域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按照“发现一处、治理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限期完成治理销号任务。

第七条【预案制度】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完善、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和制度办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制度体系。

第八条【演练宣传区防指以及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应结合行业和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培训演练,重点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专项应急演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重点开展人员避险演练。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温州市气象灾害公众防御指引》,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物资队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保障机制。驻瓯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发改、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交管局四大队、自然资源、排水、电力、消防救援、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各骨干、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应强化社会综合应急救援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工作职责】极端天气识别和预判由市气象局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加密与市气象局联系,通过浙政钉群及时转发预警预报,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气象预警传达。

第十一条【预警发布】各级气象员、气象协理员收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各类责任人传达灾害预警。

教育、住建、交通、商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部门按照《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工作指令“两个直达”实施方案》(温汛办2022〕10号)收集、梳理本领域内“五停”关键节点责任人名单及通讯号码提供给市级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直通车机制”,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管理学校、工地、医院、车站、景区、民宿、农家乐、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接收到极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到预警信息的村社应通过应急广播、铜锣、警报器等把预警传达到每一户人家。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台风暴雨】当台风暴雨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区防指根据预案和工作导则,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防指实行实体化运行;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扩大进驻单位范围,提高进驻人员级别。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镇街、村三级防汛防台责任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要求取消休假,开展防汛防台相关防御工作。

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防范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五停”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暴雨、台风极端灾害性天气期间,户外集体活动应全面停止;全区各类学校应实施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实施停工、停业;公共交通应实施停运。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市交管局四大队等部门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五停”工程规程或方案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区水利部门拟订水利工程超标准调度方案,提请区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完善内涝防御机制,遇超标准城市内涝等重大特别情况,牵头组织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等单位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提请区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会商,遇突发地质灾害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

第十三条【干旱】干旱灾害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区防指、区水利局启动抗旱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抗旱措施。根据市级部门发布旱情预警,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供水管理单位组织制定城市和农村供水应急供水方案,组织实施保供水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核减工业用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时、定点、限量或分段、分片集中供水。区应急管理局要密切监视和分析旱情发展,提请市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用水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寻找应急水源,必要时实施跨流域应急调水,有序组织应急送水。同时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加强节水宣传,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寒潮暴雪低温冰冻】寒潮、暴雪、低温、道路结冰灾害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城市供水、农村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重要设施防雪抗冻措施,加强运行维护和隐患排查,保障管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正常生活需要。科学调配运力,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整公交运行计划,适当延长运营时间,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做好山区道路除冰或及时采取道路封堵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流浪人员救助和弱势群体防寒保暖工作。

第十五条【大风】当大风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实施极端大风预警全媒体发布,提醒社会公众非必要不外出。公安、住建、水利、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广旅体、交管等部门督促停止户外高空作业,以及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户外集体活动,必要时组织建筑工地、危旧房等区域人员转移安置。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交管等部门强化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必要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道路、水路关闭工作。文广旅体部门等加强景区管理,适时关闭景区并做好游客疏散安置。

第十六条【高温】高温灾害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大工程建设、环卫等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限制连续工作时间或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严格落实防热降温措施,防止发生爆燃、火灾、有限空间中毒等安全事故。电力部门科学做好电力分配,采取错峰用电措施,强化电力抢修恢复能力。

第十七条【雷电】雷电灾害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应急部门配合市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雷电预警,引导群众远离危险区域,同时住建、文广旅体、供电、通信等部门强化应急准备和应对措施,提高处置雷击事故的能力。

第十八条【冰雹】冰雹灾害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应急部门及时转发市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和灾害指引。公安、住建、交通、水利、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督促停止户外高空作业、户外集体活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落实农业设施的加固措施,降低农业生产损失。

第十九条【大雾】大雾灾害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交通、综合执法、交管部门强化大雾天气下的交通管控,加强城市干道、山区道路、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巡查,视情采取限速、分流等措施,必要时封闭道路。大雾影响区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严禁船只航行。

第五章    抢险救灾

第二十条【受灾单位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营救受害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属地应对灾害、事故发生地镇街、村居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第二十二条【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工程先期处置由水利部门牵头处置,城市内涝灾害由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牵头处置,地质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处置。

市政燃气突发事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置,供电突发事件由供电部门牵头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建筑施工事故由住建部门牵头处置,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突发事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置,公路中断抢通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牵头处置,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牵头处置。其他灾害、事故,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确定牵头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第二十三条【救援队伍骨干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积极参与并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五断”抢修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五断”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电力、通讯、道路、供水、供气中断后,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派出足够力量,以最快速度抢修受损设施。受灾较轻的,原则上要求在12小时内抢修完成。受灾较为严重、抢修任务较重的,电力设施力争在24小时,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通讯设施力争在24小时内实现通讯畅通;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干线道路力争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内修复供水中断问题;供气设施力争48小时内修复供气中断问题。同时及时修复水毁水利设施,确保在下次灾害来临前恢复防汛防台功能。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中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各镇街、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实现立即口头上报,半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并同步向区委总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牵头处置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支持保障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在预防准备、监测预警、防范应对、抢险救援等环节,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能力和科学防控水平。

第二十九条奖励处罚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判定标准

 

 


附件

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判定标准

灾种

判定标准

台风

12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3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暴雪

6小时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或6小时积雪深度增加10厘米以上。

道路结冰

已经出现道路结冰,预计低温和降雨 (雪)还将持续,道路结冰可能加重,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已经出现严重影响交通的道路结冰,并将持续。

暴雨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高温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摄氏度以上,或者最高气温已经升至40摄氏度以上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低温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降至-8摄氏度以下,或最低气温已降至-8摄氏度以下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林业、渔业等生产、居民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

雷电

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12级以上阵风;或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小时雨强大于等于6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

冰雹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较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大风

受大风影响,6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阵风达11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或受龙卷风影响,1小时内,可能出现最大风力达15级以上。

大雾

2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等造成严重影响。

寒潮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4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或24小时内,日最低气温下降14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2摄氏度。

干旱

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