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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18 16:35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当事人:河南朗恩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金基路北3幢30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60233647

法定代表人:王静超

经查,你公司与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帕仪器有限公司参与了2022年9月29日上海大学温州研究院病理平台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JYC2022155(GK)]的投标。你们三家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偏离表”同时缺失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全自动组织脱水机技术参数第11条(11.可自动计数,到达阈值后会自动提示),且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重要技术参数(标“★”)同时标注错误,表格编排错误,错误表述一致。你公司与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帕仪器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2022年1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31月 13 日,本机关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肆拾贰(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19827561000005,收款行瓯海农村合作银行,附言: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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