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57248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3〕4号
  •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01-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温州市瓯海崎云伞料厂(周建东)、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叶文亮)房屋的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23-01-12 10:44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征收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温州市瓯海崎云伞料厂(周建东)

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西岸村。

被征收人: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叶文亮)。

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南汇路59号厂区5号车间第二层。

因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搬迁改造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本机关于2021年6月9日依法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搬迁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施征收的决定》(温瓯政发〔2021〕93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房屋坐落于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泽雅扶贫工业小区13幢房屋(原规划总平面图22号地块),属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鉴于该房产原始审批主体与现行实际使用人并非完全一致,实施单位在前期调查过程中多次通知现行实际使用人提供相应房屋权属凭证及证据材料以确定被征收主体,但截至目前仍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故现依据原始建设审批调查公示的被征收主体进行征收,即被征收主体为温州市瓯海崎云伞料厂(周建东)、瓯海鸿运服装皮鞋厂后变更为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叶文亮)。

因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搬迁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施征收的公告》(〔2021〕4号)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瓯海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温州市瓯海崎云伞料厂(周建东)、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叶文亮)的房屋坐落于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泽雅扶贫工业小区13幢(原规划总平面图22号地块)。其中温州市瓯海崎云伞料厂(周建东)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3浙规证03201977号)面积2108㎡;土地批文面积为1438.00㎡,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国有。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叶文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3浙规证03201978)面积1287㎡;土地批文面积为480.00㎡,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国有。温州市瓯海崎云伞料厂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法定代表人为周建东;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状态为注销,法定代表人为叶文亮。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相关权证已部分由温州市瓯海通达眼镜厂办理《房权证》(瓯海区字第035002号,房屋面积748.58㎡)和《土地证》(温<国>用<2012>第3-274191,使用权面积295㎡),该部分补偿安置权益归温州市瓯海通达眼镜厂所有。剩余未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2646.42㎡,土地面积1623㎡,补偿安置权益归温州市瓯海崎云伞料厂(周建东)和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叶文亮)所有。

由于被征收人原始坐落于同一地块,但未按照土地界限而共同建筑,无法分割,故以一个整体进行征收补偿,具体补偿的分配由被征收人内部协商确定。现状总调查建筑面积4113.37㎡,其中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面积2646.42㎡为合法建筑面积,符合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剩余未登记建筑经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不符合安置补偿规定。

经温州嘉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包括土地价值为7402203元 (温州嘉正房估<2022>征字第GX-14号及说明),室内装修价值部分待房屋腾空并经核实评估后另行补偿。   

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等与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关于对温州市瓯海崎云伞料厂(周建东)、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叶文亮)房屋的补偿决定方案》,实施单位于12月23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也未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搬迁改造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泽雅扶贫工业小区13幢房屋(原规划总平面图22号地块)的房屋搬迁腾空交实施单位瓯海区新桥街道办事处验收拆除。

二、工业用房价值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646.42㎡,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23.00㎡,经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包括土地价值为7402203元,室内装修价值部分待房屋腾空并经核实评估后另行补偿。

三、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由于被征收人未配合相关评估工作,该项补偿暂不计算,待房屋腾空并经评估核实后另行补偿。

四、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646.42㎡,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5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临时安置费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2646.42㎡×15元/㎡×6个月=238177.80元。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646.42㎡,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23.00㎡。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人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5%计算,由于被征收人未配合生产设备设施相关评估工作,该项补偿暂按工业用房价值(不含室内装修价值)进行计算:7402203.00元×5%=370110.15元。

以上三项补偿金额总计为8010490.95元。

六、被征收人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后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核实身份后领取补偿款。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