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77/2022-51077
  • 文件编号:温瓯农〔2022〕92号
  • 主题分类:农林牧渔业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2-09-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2022年度瓯海区省补商品有机肥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9 11:05 访问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为了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提升土壤有机肥、培肥地力,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13号)、《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搞质量发展的意见》(瓯委改发〔2021〕3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瓯海区省补商品有机肥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重点和补贴标准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区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的实施区域,包括粮油、果蔬等作物,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林业苗木种植。

扶持对象是施用商品有机肥相对集中连片并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主体。

根据浙农专发〔2020〕10号文件,2022年瓯海区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指标总量300吨,原则上先报先得,报完为止,补贴标准为300/吨(其中省补150/吨)。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要求:每亩不超过1000公斤,每户不超过150吨。

二、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要求

因我区推广指标总量不大,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供肥企业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

商品有机肥需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 525-2021)农业行业标准,主要指标为:(1)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30%;(2)氮、磷、钾(N+P2O5+K2O)(以烘干基计)≥4%;(3)含水量≤30%;(4pH值在5.5-8.5之间;(5)蛔虫卵死亡率≥95%和粪大肠菌群数≤100/g

三、申报程序

1、符合享受财政补贴肥料政策的用户向当地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同时,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1)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请表(附件1);

2)农户本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瓯海农商银行“一卡(折)通”复印件;

4)种植面积佐证材料(承包、土地流转协议等);

5)提供正式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供应商供货以后);

6)供肥验收单(供应商供货以后);

( 7 ) 商品有机肥到货现场照片;

8)用肥单位的种植面积和有机肥数量的公示照片。

2、肥料生产企业根据需求送货到用户指定地点后,由镇街协同农户做好核查验收,现场拍照并填写供肥验收单。

3、各镇街根据用户的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折)、种植面积佐证材料、供肥验收单和正式发票、验收照片等资料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面积和数量的核实汇总(见附件2),在镇街公示栏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联系人:陈建勋,联系电话:88271222。同时,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完成在线审核。

4、区农业农村局复核通过后,将直接通过农商银行“一卡(折)通”拨付到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工协作。各镇街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发放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请表,协同做好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核定、现场拍照、填写供肥验收单等),负责辖区内商品有机肥料施用面积汇总统计、审核、公示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及对镇街申报资料的复核,做好申报资料的备案。

(二)加强质量监管。供肥企业要加强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自律检测和管理,切实加强商品有机肥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肥料数量充足、质量保证。若在抽查和检测过程中发现供肥企业及所供商品有机肥不符合质量要求,则取消该供肥企业供应资格;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项目管理。用肥单位或个人及供肥企业做到诚实守信,不得有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补贴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用肥单位或个人即取消其当年及往后三年有机肥补贴资格,同时列入农业项目主体黑名单;供肥企业取消其财政补贴肥料供肥资格,列入下年度供应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请表

2.供肥验收单

3.2022年度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审核汇总表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印发 

附件1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请表

用肥单位(个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

作物名称

应用面积(亩)

施肥地点

供肥企业及数量

企业,数量

申请人承诺

1、种植作物、面积、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

2、所购肥料仅用于申请人种植的农作物上,不转卖、倒卖或用于水产养殖和林业苗木上;

4、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接受取消三年内补贴资格。

申请人(签字、手印):

街镇核实意见

(盖章)

备注

附件2

供 方: 

  购 方: 

  为确保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特设此供肥验收单。 

  1、本批次供肥数量:吨。 

  2、肥料送达时间:。 

  3、肥料送达地点:。 

  4、镇街验收人员签字:。 

  本供肥验收单由供肥企业提供,一式二份,验收单位及供购双方各执一份,请妥善保管,以作资金补贴之依据。

 供 方: (盖章)             购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2022年度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日期:

序号

用肥单位

名称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应用面积

(亩)

作物

名称

有机肥数量(吨)

拟补贴资金(元)

供应商名称

合计

经办人: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