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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51014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2〕52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08-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06 16:22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16598897,法定代表人计晓隆,住所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呈村下垟路31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呈村下垟路310号的你单位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混凝土生产,装卸车正在堆场区内运输、装卸砂石物料,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粉尘在厂区内逸散,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2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装卸车正在堆场区内运输、装卸砂石物料,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粉尘在厂区内逸散的情况;

4.2022年6月1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2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装卸车正在堆场区内运输、装卸砂石物料,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粉尘在厂区内逸散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2〕3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6月21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关于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瓯环开〔2009〕10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于2009年6月25日经温州市瓯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温瓯环验〔2010〕30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于2010年9月15日已验收的情况;

10.《关于〈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40万方混凝土扩建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209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已备案的情况;

11.《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40万方混凝土扩建项目现状评估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已自主验收的情况;

12.《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行业整治的情况;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4.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5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

限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手机支付宝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