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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50994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2〕56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09-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05 17:28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王者独步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13696192R,法定代表人周茹今,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1790号青石基地10幢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1790号青石基地10幢6号的你单位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皮鞋、PU鞋生产,四楼聚氨酯注模流水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风机皮带断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排放在车间内,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四楼聚氨酯注模流水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2年7月2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四楼聚氨酯注模流水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排放在车间内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2〕49号)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7月27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2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关于〈温州市王者独步鞋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双皮鞋、2万双PU鞋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19〕55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于2019年12月18日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备案的情况;

8.《温州市王者独步鞋业有限公司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出具成效评估报告的情况;

9.成分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聚氨酯A料、B料、C料组成成分的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56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手机支付宝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