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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50982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2〕55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09-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05 09:56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晓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13688053R,法定代表人张仁义,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东边村老竹东街54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东边村柴头路的水泥砖生产项目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水泥砖生产,砖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正在进行水泥砖生产,砖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2年6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2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砖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2〕4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6月24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2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关于〈温州市晓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水泥砖3000万块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193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8月31日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备案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情况;

8.《温州市晓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水泥砖3000万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自主验收的情况;

9.《温州市“三线一单”(温州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位于瓯海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55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手机支付宝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