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一件事(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瓯海区统计局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事项依据 | 实施对象 | 适用条件(情形) | 裁量幅度(免罚、从轻、减轻、免强制) | 后续监管措施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瓯海区统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对象 |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及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见附表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非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数额较小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
2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瓯海区统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对象 | 1.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10%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初次违法,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10%以下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
3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瓯海区统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对象 |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免罚 | ||||||
4 | 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瓯海区统计局 | 1.《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对象 | 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10%以下的,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免罚 | ||||||
5 | 经济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对象 | 经济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经济普查资料,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10%以下的,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