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一件事(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事项依据 | 实施对象 | 适用条件(情形) | 裁量幅度(免罚、从轻、减轻、免强制) | 后续监管措施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4 |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5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6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10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11 |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1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1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 |||||
14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纳税人 |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罚 | 系统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