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0/2022-51131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 发布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2022-09-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浙江嘉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协助调查(举证)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13 16:06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单位名称:浙江嘉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温州市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

经查,浙江嘉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何大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因何大四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依法告知浙江嘉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协助调查(举证)义务。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协助调查(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职工何大四,于2021年10月26日23时31分许,受你单位派遣到丽水市青田县海口镇南岸铁路工区内卸砖块时,不慎与鄂R6QU81号牌的轻型货车发生刮撞,致使何大四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你单位职工何大四无责任。后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根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请你单位履行下述协助调查(举证)义务:1、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局提交营业执照、地址确认书、受伤经过报告。非法定代表人接受询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2、你单位不认为该起事故为工伤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如你单位拒不履行上述协助调查义务、不举证或逾期举证,我局将依法做如下处理: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本局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2、视情节轻重对你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0577-88518879,联系地址: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12号楼704室。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