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共同富裕,稳岗位惠民生,帮助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就业群体快速就业,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扩中”“提低”专项行动方案》(瓯委办发〔2022〕28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5部门关于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温人社发〔202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等文件精神,现对重点就业群体帮扶政策制定实施细则,请各镇街、各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一、推动企业吸纳就业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22年1月起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给予企业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鼓励企业吸纳“两失”人员就业。2022年1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吸纳薄弱村、失土农民(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提供)新就业(即首次参保时间为2022年1月及之后)或失业再就业(即2022年以前已就业但因各种原因中断就业且已经失业登记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下同),给予企业带动就业补贴每人次1000元,每人仅可享受一次(附件1)。(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二、 帮扶重点就业群体再就业
(四)强化公益性岗位供给。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支持镇街、村居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业的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600元岗位补贴和每人每月300元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700元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五)实施失业人员快速就业行动。联合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精准帮扶失业人员快速上岗、直通就业,每帮扶一名重点就业人员给予1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推荐重点群体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再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劳动保障协管员帮扶失业人员就业,经企业确认的参照此标准执行。对瓯海区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在瓯海企业再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附件2)。(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
(六)鼓励外来人员灵活就业。从事网约车司机、外卖、代驾跑腿等非全日制工作实现灵活就业、具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劳动者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登记后可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七)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自2022年2月1日起,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于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20万以上的或家庭拥有非营运车辆的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八)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最高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业者每年2000元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带动就业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九)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最高6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以下(含10万)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以上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或按照公告发布进行申报。
五、其他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须经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平台认定,可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脱贫家庭成员、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大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被征地农民(失海失涂退渔人员)等。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需以有效失业登记为前提。
“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附件:1.企业吸纳“两失”人员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1
企业吸纳“两失”人员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开户银行 | ||||
企业银行账户名称 | ||||
企业银行账号 | ||||
申报补贴人数(人) | 申报补贴金额(元) | |||
企业吸纳薄弱村、失土农民就业人员明细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2022年1月起在本企业养老保险缴纳起止时间(示例2022年3月-2022年5月、2022年2月至今) | 类别(“失土农民”、“薄弱村村民”二选一)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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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附件2
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失业登记时间 | 年 月 | 再就业时间(以参保时间为准) | 年 月 | ||
就业单位 | |||||
单位地址 | |||||
承诺书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本人将无条件退还补贴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