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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50886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08-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2】58号

发布日期:2022-08-31 10:04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258

 

温州市瓯海梧田灿辉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973DE2B,负责人翁光辉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后岸路290(第五幢第1层西首1-4间)

我局于 2022  8  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厂正在从事塑料制品印花,印刷车间窗户部分未关闭,印刷机旁软帘未放下,印刷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收集不完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翁光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基本情况、负责人的身份;

2.20228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情况;

3. 2022830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情况;

4.《关于温州市瓯海梧田灿辉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19]127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我局审批;

5.温州市瓯海梧田灿辉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2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自主验收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 8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