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5943689601。
法定代表人:谢月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行政审批中心6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建光 ,该中心主任。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2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绍起 ,该中心主任。
相关供应商: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国商大厦第12层12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4670294255P。
法定代表人:吴秀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铭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新城大道发展大厦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4MA2J821H25。
法定代表人:王智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投诉人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对2022年温州市瓯海区温馨教室空调采购项目(编号:Z-GB20220615006,包号:标段一、标段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专家存在针对性打分。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两家相关供应商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铭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评分点3.1—3.6得分基本一致,要求查证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施工人员名单是否雷同、重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重新审查两家相关供应商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铭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重新组织招标。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辩称:1.两被投诉人于7月13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后,于7月15日14时30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召开协助质疑答复会,并复核、重新评分。重新评分后得出的结果未影响采购结果。2.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投诉人提出的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施工人员名单存在雷同、重合等问题,评审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供应商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本公司是合理、合法、合规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存在投诉人所投诉事项。投诉人纯属恶意投诉。
相关供应商温州铭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本公司与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串标行为,投诉人无凭无据,纯属恶意投诉。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Z-GB20220615006),2022年7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为标段一的中标供应商,温州铭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为标段二的中标供应商。并公布了主要标的信息、技术评分明细表等相关内容。7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对相关供应商的技术商务资信得分予以更正。7月21日分别与两家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022年7月13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提起的质疑函,并于7月18日出具质疑回复函。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实,两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分有所遗漏后,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重新进行评分判定,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了投诉人的技术商务资信得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履职行为虽存在瑕疵,但已予以及时更正,且未影响本项目的最终采购结果。同时,目前尚无证据证实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存在针对性打分之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实,两家相关供应商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铭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施工人员名单不存在雷同、重合之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2年温州市瓯海区温馨教室空调采购项目(编号:Z-GB20220615006,包号:标段一、标段二)中标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