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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瞿溪校区智慧物流实训室设备采购 (第二次)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30 14:47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上海洼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121室G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MA1JATD290。

法定代表人:刘建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职业中专集团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六虹桥路职校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早,该学校校长。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立新村沿街商住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734522748E

法定代表人:何关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投诉人上海洼达实业有限公司因对瞿溪校区智慧物流实训室设备采购 (第二次)项目[编号:MYWZ-202204201435(第二次)]的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7月21日收到投诉,并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的中标单位投标分项报表中“物流叉车训练场地—叉车工坊”数量为455平,单价为120000该两者的表述均不明确、容易造成误解,但评标委员会并未依法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要求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依法取消“中标单位”中标资格,重新确定中标人。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职业中专集团学校、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文件“供货范围详细清单”中物流叉车训练场地—叉车工坊的数量为“455”,单位为“平米”,该单位表述虽不够精确,但不影响评审,也不存在投标无效的情形。2.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中并未要求填写“单位”,投标人是否填写了“单位”,不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3.是否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系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进行主观判断、决定。

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项目编号:MYWZ-202204201435(第二次)]20226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公布了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附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评分明细表等内容。630签订采购合同。其中附件投标分项报价表的部分内容为:

 

 

 

 

 

 

2022年6月21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提起的质疑函,并于6月27日出具质疑回复函。

经查实,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中标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物流叉车训练场地—叉车工坊”的数量为“455平”,在该表格中的“品牌/型号/规格”栏中已明确记载有“1、规格(长宽高):35m*13m*7m”;单价为120000,在后一栏总价也同样标注为120000。本机关认为中标人的上述表述虽不太精确,但其意思基本表示清楚,并不会引起歧义。同时,根据2022年8月16日瞿溪校区智慧物流实训室设备采购 (第二次)协助答复意见,本项目评标专家组认为数量为455平1项内容,该内容表述明白,无需澄清,且不存在无效标情况。因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瞿溪校区智慧物流实训室设备采购 (第二次)项目[编号:MYWZ-202204201435(第二次)]中标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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