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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50854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08-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2〕56号

发布日期:2022-08-29 16:37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256

 

温州市鸿立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55362844B,法定代表人卢丽勇,住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工业园集贤路4286楼。

我局于20228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8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工业园集贤路4286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贮存在喷漆车间内,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水处理污泥和废活性炭的危险废物贮存在位于楼顶的临时贮存仓库,未落实三防措施,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8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20228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6.《关于温州市瓯海娄桥鸿立五金饰品厂年产饰品65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瓯环建〔2015200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五金饰品生产项目已于2015825日经我局审批的情况;

7. 《关于温州市瓯海娄桥鸿立五金饰品厂年产饰品65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瓯环验〔2017100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五金饰品生产项目已于2017926日通过“三同时”验收。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限期15天内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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