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姜*萍,谢*凯 居民身份证号:3305****1822,3303****5717
投诉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投诉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曙
被投诉人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投诉人关于“瓯海区龙霞实验小学校园扩建及改造提升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存在多次串通投标、行贿、失信行为,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1.4.3条投标人禁止情形,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诉人的请求及主张:否决被投诉人投标,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我局就涉案工程调查如下:
涉案工程为“瓯海区龙霞实验小学校园扩建及改造提升工程”,招标人为温州市瓯海区龙霞实验小学,招标代理公司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21年11月25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勇)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2021年11月26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瓯海区分网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为被投诉人在2021年4月14日因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关于公布〈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2017〕9号)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记分代码为SG-024被记31分;在2018年11月以及2019年4月30日都有串通投标的犯罪记录。被投诉人存在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1.4.3条投标人禁止情形,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应取消被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重新招标。招标人于2021年12月3日书面回函给投诉人称: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函后经查询相关网页及询问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只存在信用扣分情况,未发现其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受理该投诉。
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辩称:第一,我公司在三年内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投诉人提交的相关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系对个人行为的判决,并非对我公司的相关处罚,我公司未指使相关人员串通投标,且并未违反本工程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第二,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行贿犯罪行为。投诉人提交的(2020)黑0229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曹*伟犯行贿罪。我公司并未参与、指使其实施行贿行为,我公司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毫不知情。我公司在本工程投标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胡*勇,并无任何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投诉人称我公司存在行贿犯罪行为,根本不是事实。第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相关网站查询,我公司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各级人民法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1.4.3投标人禁止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不成立,应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维持我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辩称:一是我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完成异议受理、回复的流程。二是经我单位查询并结合投诉人及被投诉人送达材料,认为投诉人《建设项目招投标异议函》中投诉事项及举证材料无法证明被投诉人存在骗取中标情况,未达到招标文件第二章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4)点“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规定。
招标人于2022年1月1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经复评,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第一,原评标委员会参考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03行终7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及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表现形式均有所不同,即“骗标行为”不包括串标行为,被投诉人不构成招标文件第二章1.4.3第(14)点“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情形。第二,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1.4.3第(17)点“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为准,查询信息与法院出具的文书不一致的,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准)”,原评标委员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询到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相关信息。第三,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1.4.3第(15)点“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16)点“被各级人民法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原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站未查询到被投诉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和招标人的申辩,原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现就投诉问题我局认定如下:第一,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1.4.3第(14)点所述的“骗取中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7种情形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表现形式均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串通”谋取中标,即投标人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采取合谋、一致行动等方式,意图达到限制正常竞争,使特定投标人中标的非法目的;后者侧重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即伪造或提供虚假的投标相关文件资料,企图使不具有资格或本不足以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由此可见,涉案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1.4.3第(14)点所述的“骗取中标”不包括串通投标。第二,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1.4.3第(17)点“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为准,查询信息与法院出具的文书不一致的,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准)”的情形。第三,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1.4.3第(15)点“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第(16)点“被各级人民法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我局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反招标文件总则1.4.3条投标人禁止情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