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瓯查〔2022〕4号
温州市星汇眼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AQ9W50M,法定代表人郑鹏,住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景屿路665号第五层东首。
2022年4月2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5日中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景屿路665号第五层东首的你单位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的塑料眼镜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厂区一楼西侧振光机正在作业,产生的振光废水排放至塑料盆内,再从塑料盆溢流至地面,最终排入一楼西侧雨水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正在进行眼镜项目生产、水污染物排放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2.2022年4月2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2022年4月25日《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采水样的情况;
4.《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采样资格;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1台振光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温州市星汇眼镜有限公司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