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
为确保温州市民生实事项目顺利推进,增强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根据民生实事要求和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现就开展2022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各类资源、改造升级设施、创新服务形式,对26家养老服务设施(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进行新建或改造提升(具体任务数量见附件1),从而增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满足大部分老年人“不离家不离亲”的居家社区养老需求,逐步引导建立健康、活力、有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场。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一切工作以满足老年人需求、提升服务体验为核心,适时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满意度测验,及时完善工作举措,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全面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二)镇街负责。泽雅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监督管理,依托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指导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效发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三)资源整合。鼓励通过利用存量设施、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融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等方式改造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整合老年电大、文化礼堂、村(社区)卫生室、法律援助联络点等资源,补充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四)规模发展。鼓励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集中管理运营,扶持养老服务组织(企业)深耕本土发展,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三、建设内容
(一)新桥街道、潘桥街道、梧田街道、瞿溪街道、仙岩街道、泽雅镇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指南》(附件2)并结合《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试行)》(附件3)进行改造提升。
(二)南白象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参照《瓯海区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附件4)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指南》等实施建设。
(三)新桥街道、娄桥街道、潘桥街道、梧田街道、瞿溪街道、丽岙街道、仙岩街道、泽雅镇老年食堂按照《老年食堂建设指南》(附件5)进行打造,建成后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关注居家社区养老智能设备的选装,确保与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数据端口链接顺畅,加强智能应用,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做好监管和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效能提升是构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体验,是一项难度大、可持续的民生工作。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养老服务重点来抓,有效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效能提升。
(二)明确节点,有序推进。有关镇街需在4月份确定改造方案并进场施工,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9月底前投入使用(南白象街道因建设标准较高、工程量较大,可于8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10月底前投入使用)。各镇街需按照总体任务要求倒排工作计划,落实任务到人,督促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施工,确保工作高效推进。
(三)强化保障,定期督导。财政给予每个照料中心不超过60万元的提升补助(市、区级财政按1:1承担),南白象街道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建设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解决,给予每家老年食堂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级财政按1:1承担)。项目改造提升资金(含项目装修、软装和物资采购)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价,按项目审计新投入实际金额结算补助。区财政对改造提升且评定为三、四、五星级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每年4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示范型和标准型每年补助50万元、30万元,老年食堂按日均就餐人次10-20人次、21-40人次、41人次及以上每年分别补助2万元、4万元、6万元运营经费(需连续开展10个月以上),依托社会餐饮单位开展助餐服务的,按年均助餐人次3000-5000人次、5001-10000人次、10001人次及以上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3万元、5万元运营经费。各镇街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区民政、财政部门开展不定期实地监督指导。
附件:1. 2022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配表
2.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指南
3. 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4. 温州市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5. 老年食堂建设指南
6. 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民养〔2022〕43号)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2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配表
镇街 任务数 类型 |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老年食堂 |
新桥街道 | 2家 | 1家 | |
娄桥街道 | 1家 | ||
潘桥街道 | 1家 | 2家 | |
梧田街道 | 1家 | ||
南白象街道 | 1家 | ||
郭溪街道 | 1家 | ||
瞿溪街道 | 1家 | 1家 | |
丽岙街道 | 2家 | 1家 | |
仙岩街道 | 2家 | ||
泽雅镇 | 1家 | 8家 | |
合 计 | 11家 | 1家 | 14家 |
附件2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指南
项 目 | 内 容 | 具体要求 | 类别 |
基础设施 建设 | 面积 |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 基础配置 |
用房设置 | 生活服务用房,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含配餐间),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配有降温、取暖设备;餐厅能提供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就餐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 基础配置 | |
健康服务用房,包括医疗保健室(可选)、康复训练室(可选)和心理疏导室(必备);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 基础/可选配置 | ||
文体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和娱乐活动室等,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 基础配置 | ||
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厨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 基础配置 | ||
应设立室外活动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设施(根据选点情况具体设置,尽量满足)。 | 可选配置 | ||
软装 | 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标识牌、功能区标识、安全疏散标识等标志;装修温馨、简洁、实用。 | 基础配置 | |
适老化改造 | 进行地面防滑处理(必备)、加装扶手(必备)、消除地面高差(必备)、增设无障碍通道(必备)、3楼及以上需加装电梯(爬楼机)(可选)等适老化改造,卫生间和浴室等私密场所安装紧急呼叫器(必备)、红外跌倒感应(可选)等安全监护设施。 | 基础/可选配置 | |
视频监控 | 出入口和除卫生间、浴室等私密场所外的服务场所视频监控设备全覆盖。 | 基础配置 | |
服务保障 | 服务功能 | 提供助餐助行、助浴助洁、文体娱乐、代办代购、医疗保健(每年不少于10次)、心理慰藉、技能培训(老年营养、家庭照护、智慧产品使用等)(每年培训总场次不少于5次)、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价格。鼓励各地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特色服务。 | 基础配置 |
智慧养老 | 安装具备人脸识别、人流量统计和无感测温等功能的设备(必备),实现与省、市两级智慧养老终端互联互通。鼓励推广应用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等智能设备(可选)。 | 基础/可选配置 | |
探访服务 | 针对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失独老人和高龄独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落实月探访制度。 | 基础配置 | |
紧急救援 | 制定居家老年人紧急救援预案,快速对接 110、120、119 等救援平台,做好紧急救援全过程记录。 | 基础配置 | |
人员配置 | 专业机构运营的:专职管理员1名,专兼职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村(社区)为老服务中心运营:专兼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机构+为老服务中心:专业机构指定1人运营指导+专兼职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 基础配置 | |
需求管理和服务记录 | 对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养老需求调查评估和信息建档(基础信息包括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养老需求等,并对各项服务进行记录)。 | 基础配置 | |
消防食品 安全管理 | 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开设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食品经营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 基础配置 |
附件3 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一、评分细则
总分180分。五星级150分以上,四星级130—150分,三星级110—129分。最小计分单位0.5分,单项扣分不超过该项目总分。
项 目 | 内 容 | 分值 | 评审 方式 | 评分标准 | |
建筑和场地 | 建筑面积 | 按照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来计算 | 3 | 实测 | 建筑面积大于400m2得3分,300m2—400m2得2分,300m2以下得1分 |
生活服务用房 | 休息室、沐浴间、餐厅 | 3 | 实地检查 | 每项得1分 | |
保健康复用房 | 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 | 3 | 每项得1分 | ||
娱乐用房 | 阅览(书画)室、网络室、多功能活动室 | 3 | 每项得1分 | ||
辅助用房 | 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 卫生间 | 2 | 每项得0.5分 | ||
室外场地 | 停车、室外活动 | 1 | 每项得0.5分 | ||
消防设施设备 | 按照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要求配置消防报警、防火器具、标志标识、紧急疏散通道等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 6 | 根据设计资料现场查 勘 | 设施设备每一类配置齐全得0.5分,共2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得4分,一件设备无效减1分 | |
交通便捷 | 有满足救护车驶入的道路 | 2 | 双向车道得2分,单行车道得1分,不能驶入 不得分 | ||
建筑和场地 | 医疗便捷 | 距社区或以上医疗点500m | 2 | 500m内得2分,500m—800m得1分,超过800m不得分 | |
通道无障碍设施 | 大门、走廊、楼层 | 3 | 每项得1分 | ||
卫生间无障碍 | 有扶手、无台阶 | 2 | 每项得1分 | ||
房屋结构 | 钢混、砖混 | 4 | 钢混4分,砖混3分,其他不得分 | ||
制度建设 | 服务指南 | 公示 | 1 | 检查 | 每一项得1分 |
收费标准 | 公示 | 1 | 每一项得1分 | ||
卫生防疫制度 | 公示 | 1 | 每一项得1分 | ||
应急预案 | 疾病、事故、灾害 | 3 | 每一项得1分 | ||
服务对象 综合评估 | 服务对象评估表 | 2 | 全员都有得2分,缺少按0.5分/人递减 | ||
服务合同 | 服务合同为准 | 2 | 全员都有得2分,缺少按0.5分/人递减 | ||
信息档案 | 纸质和电子 | 2 | 全员都有得2分,缺少按0.5分/人递减 | ||
服务人员 激励制度 | 公众、志愿者、服务人员 | 3 | 每一项得1分 | ||
服务项目的 制度规范 | 公示(含服务响应时间)12个服务项目 | 6 | 每一项得0.5分 | ||
服务记录 | 纸质和电子 | 2 | 每一项得1分 | ||
老人反馈记录 | 意见簿(箱),座谈会记录 | 2 | 每一项得1分 | ||
工作人员聘用 | 固定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合作单位人员以合作协议或合同为准 | 2 | 全员都有得2分,缺少按0.5分/人递减,合作单位人员无合作协议合同的不得分 | ||
工作人员 考核制度 | 纸质文件 | 1 | 有得1分,没有不得分 | ||
设施设备 | 床 位 | 12张(包括休息的躺椅) | 12 | 每一张床位得1分 | |
空调设备 | 老人活动范围内设冷暖空调(不含走廊卫生间) | 2 | 全覆盖得2分,缺一处减0.5分 | ||
公共场所 标志标识 | 卫生间、无障碍、活动区域(不含消防标志标识) | 3 | 每一项得1分 | ||
健身器材 | 室内、外各8件 | 8 | 每件得0.5分 | ||
康复辅具 | 轮椅2台,助行器2台,沐浴椅2张 | 3 | 每件得0.5分 | ||
卫生间 | 男女分设,坐便器、防滑、通风 | 2 | 每项得0.5分 | ||
沐浴间热水 及取暖 | 热水、取暖 | 2 | 每一项得1分 | ||
音像设备 | 电视40寸(及以上)2台、组合音响1套 | 2 | 每项得1分 | ||
娱乐设备 | 棋牌桌、乒乓球桌、台球桌、卡拉ok室、多功能影音室 | 5 | 每项得1分 | ||
图书刊物 | 适合老年人的报刊8份、杂志20份、书籍500册、电子书刊 | 4 | 每项得1分 | ||
厨房设备 | 生熟食操作台、生熟食冷冻冷藏箱、生熟食容器、餐具消毒柜 | 4 | 每满足一项得1分 | ||
洗衣机 | 洗衣机2台、烘干机2台(家用) | 2 | 每件得0.5分 | ||
安保设备 | 紧急呼叫和视频监控 | 4 | 每项得2分 | ||
网络通讯设备 | 宽带、固定电话 | 1 | 每项得0.5分 | ||
交通工具 | 接送汽车(自有或租赁) | 2 | 自有得2分,租赁得1分 | ||
服务人员 | 护理人员 | 人数及持证上岗情况 | 3 | 验证 | 护理(服务)人员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得3分,3-4人得2分,2人以下得1分。无上岗证不得分。 |
社会工作者 | 社会工作者(含证)人数 | 3 | 验证 | 社会工作者(含证)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得3分,2人得2分,1人以下得1分。无上岗证不得分。 | |
厨 师 | 厨师1人(含证) | 1 | 验证 | 厨师有上岗证得1分。无上岗证不得分。 | |
健康证 | 涉及膳食和其他直接从事老年人服务(或护理员)的人员 | 4 | 验证 | 健康证齐全有效得4分,缺一本减0.5分(过有效期视为缺) | |
服务项目及实施 | 生活照料 | 个人卫生、生活起居护理 | 2 | 记录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助 餐 | 协助和集中进食、送(做)餐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
助 浴 | 上门和外出助浴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
助 洁 | 居室整洁、物具清洁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
洗 涤 | 集中洗涤、上门洗涤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
助 行 | 陪同户外散步和外出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服务记录不得分 | ||
代 办 | 购、领、缴、办证、邮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
康复辅助 | 群体康复、个体康复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
相 谈 | 谈心交流、读书读报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
助 医 | 陪同就诊,代为配药 | 2 | 有完整服务记录得2分,服务记录不完整1分,没有服务记录不得分 | ||
安全守护 | 接受紧急呼叫,定期上门查看和 电话查询 | 3 | 每项得1分 | ||
紧急求助服务 | 响应时间(15分钟到家)、 、服务结果 | 2 | 响应时间15分钟内得2分(超过不得分),有服务结果记录得1分 | ||
预约服务 | 接受预约服务,10分钟内安排并 回复,服务结果 | 2 | 有记录得2分 | ||
其他服务 | 辅具租赁、无障碍改造等 | 2 | 每项得1分 | ||
以上服务项目可通过合作或外包等方式进行,但须提供合作或外包协议(合同) | |||||
活 动 | 文艺演出 | 每年2次 | 4 | 记录 | 每次得2分 |
志愿活动 | 每年10次 | 2 | 满10次得2分,不足10次每少1次减0.5分 | ||
紧急疏散演习 | 每年1次 | 2 | 得2分 | ||
活动项目应提供计划和音像资料 | |||||
管 理 | 卫 生 | 室内外 | 3 | 检查 | 满分3分,发现1处垃圾减0.5分,发现1次“四害”减1分 |
室内采光通风 | 朝向、有窗、无窗(休息室、活动室、阅览室) | 3 | 南窗得3分,东西窗得2分,北窗得1分,无窗不得分 | ||
统一着装 | 所有工作人员 | 1 | 统一着装得2分,部分人员未统一着装的得1分 | ||
安全通道管理 | 安全畅通 | 1 | 无障碍物得1分 | ||
老人满意度 | 按服务人数30%抽查,以平均分计算,最少不少于10人,精确到0.5分 | 6 | 满意6分,基本满意3分,不满意0分(注:保留一位小数) | ||
合计分值 | 180 |
二、加分项
单位获国家级表彰和奖励的加3分,省级的加2分,市级的加1分,不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三、否决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1、两年内发生过各种事故(火灾、人员伤亡及其他责任事故)。
2、“五星级”总建筑面积不到400m2(如无建筑面积,以使用面积÷0.65换算)。
3、提供用餐服务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4、无紧急呼叫和视频监控设备。
附件4
瓯海区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增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以及老年人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指导标准适用于镇街养老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标准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民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要求和上海等地先进经验制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条 服务中心在为有临时托养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加强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管的同时,在建设、服务、管理、教育培训、老年评估等方面为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
第二章 位置与环境
第五条 服务中心建设选址设计,应符合城区、镇总体规划要求。示范中心要尽量选在人口密度大、老年人口多的社区兴建。
第六条 服务中心要建在本辖区内老年人口集中、交通方便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段,有条件的,宜临近医疗、文体、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 服务中心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一般应设置于一、二层,三层以上的应从严掌握,并安装电梯或自动升降设备。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第八条 服务中心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应采用缓步台阶,并设有轮椅坡道。安全疏散出口应不少于2个。
第三章 内部设施
第九条 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主要包含托养护理区、康复区、多功能区、助浴区、卫生间、教育培训区、评估室以及其他附属面积。
(一)托养护理区:设置10张及以上床位。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老年人托养房间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和景观。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照料、穿衣、饮食起居照料、如厕照料、身体护理等。
(二)康复区:按需配备老人使用拐杖、轮椅、平衡杠、矫正镜、起立床、治疗床等康复设备,开设康复训练服务。
(三)多功能区:可根据面积合理利用空间,整合多种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图书阅览、助餐和教育培训等多项服务。
(四)助浴区:含更衣区、洗浴区,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洗浴床、沐浴椅等必要的洗浴设施。助浴区使用面积最低不能少于15平方米。
(五)卫生间:卫生间应临近老年人托养房间设置。
(六)教育培训区:设置可开展老年人教育培训及服务人员教育培训的场地,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
(七)评估室:设置可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场地,配备必要设施。
(八)其他区域:咨询区、办公室、监控室、厨房等附属设置。
第十条 服务中心可根据面积大小拓展其它服务功能,如设立医疗机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可探索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的形式,解决医保定点难题。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建筑设计布局应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室温应控制在18℃-28℃。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各类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第四章 装修与安全
第十四条 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防滑,楼梯间和走道要安装连续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
第十五条 室内装修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护理区床位应采用护理床,在护理床头老年人伸手可及的区域配备紧急呼叫器;卫生间要设坐便器,并在洗面台及坐便器侧面安装扶手,卫洁器具宜选用白色。
第十六条 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要保证水、电、冬季供暖等设施设备齐全;各功能区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功能区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应设置火灾报警器或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灭火器材等必备消防设备。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统一使用规范化名称:“XX镇街养老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应交由专业的社会力量承接运营,需签订合作协议,并建立监督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运营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办理民非或工商登记,服务中心内发挥托养功能的机构部分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数量根据需要配备。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养老护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自行举办食堂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及时做好食品留样;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应发挥对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功能,辅助民政部门探索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应根据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入住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人服务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做好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老年人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对象应确定委托人,由示范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做好服务记录,可按老年人需求及时提供服务明细和收费明细清单。
第二十七条 各项管理制度需上墙,包括服务人员责任分工公示、日常管理制度、服务对象评价、投诉制度等;及时公开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应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示范中心运营主体应为服务人员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可与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支持社区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结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建设标准为指导标准,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在本建设标准基础上进行完善细化。
第三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5
老年食堂建设指南
项 目 | 内 容 | 具体要求 |
基础设施 建设 | 选址要求 | 有固定场所并设在室内,且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面积原则上不小于40平方米。 |
场所要求 | 符合“三面”要求: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墙面铺贴瓷砖到顶、顶面用防火易清洁材料吊顶。餐厅、过道等部位应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增设无障碍通道。 | |
设施要求 | 配有吸风罩;对外门窗有防蝇设施;配脚踏式加盖垃圾桶不少于2只;按“红绿蓝”标识配置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专用刀具、砧板和容器,做到生熟分开,不少于6套;多层不锈钢货架(存放半成品用)不少于2只;不锈钢操作台不少于3个;配有冰箱或冰柜不少于2台;配有蒸箱。厨房设备应使用电器产品。与老年人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桌、椅等)需符合适老化要求。 | |
软装要求 | 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老年食堂标识牌、功能区标识、安全疏散标识等标志;软装温馨、简洁、实用。 | |
布局要求 | 烹饪独立隔间,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独立隔间或区域,备餐设在专间,专间内设置独立空调和餐用具消毒设施,专间门口设置预进间用于更衣以及手部清洗和消毒。 | |
贮存运输 要求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
数字赋能要求 | 可视要求 | 能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清洗、切配画面,烹饪和成品摆放画面,餐用具消毒画面,并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 |
监测要求 | 能对专间温度、紫外线灯消毒,餐饮具消毒,冰箱温度进行监测、AI智能抓拍。 | |
监督要求 | 使用高清摄录设备;就餐场所通过显示屏能清晰展示相关操作画面;可接入浙江省智慧餐饮信息数据总仓和瓯海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连通“E养食堂”平台,推动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化支付结算。 | |
规范管理要求 | 规章制度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等“六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上墙或者宣传栏。 |
上岗规范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
工艺流程 | 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
食品留样 | 食品留样需由专人负责,每餐用餐前取每样食品125克样品留存于密闭容器内,留样食品留存时间必须保证4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