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22-47645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市场秩序
  • 发布单位: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2-04-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广告中涉及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的审查提示

发布日期:2022-04-18 14:10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又一国际性体育盛会,更是展示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重要窗口”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为了更好地保护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等亚运会知识产权,规范亚运会标志的使用行为,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广告中涉及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元素的使用作如下审查提示:

一、未经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亚奥理事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亚运会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亚运会标志。

二、未经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亚奥理事会许可,不得利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三、亚运会标志及亚残运会的有关标志,主要包括:

(1)亚奥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口号;

(2)杭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域名;

(3)杭州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

(4)杭州亚运会火炬、运动员奖牌、纪念章,杭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的服装、纪念品,杭州亚运会特许商品等的外观设计或者其他专利;

(5)亚残运会的有关标志,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与亚运会标志相同。

四、广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情形:

(1)擅自使用亚奥理事会、杭州亚组委和杭州亚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名称、标志开展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杭州亚运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与杭州亚运会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用于商品和商业活动;

(2)擅自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亚运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新闻变相发布广告。

五、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公告的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和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官网(https://www.hangzhou2022.cn)栏目公布的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亚残运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进行及时了解和核对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并备存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

1、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有关标志.docx

2、附件2:广告中涉及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的监管依据汇集.docx

3、附件3: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公告.docx

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