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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瓯海区教育系统借用(挂职)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6 15:41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局机关:

现将《瓯海区教育系统借用(挂职)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教育系统借用(挂职)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借用(挂职)人员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防止人员随意借用(挂职),本着促进工作、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原则,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用(挂职)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挂职)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用(挂职)人员在借用(挂职)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教育系统内所属各单位借用(挂职)工作人员,借用(挂职)到系统外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挂职选派干部助力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瓯委办发〔2020〕11 号)要求办理。

第四条  坚持把干部借用(挂职)作为培养锻炼干部、优化干部成长路径的重要平台,与“学干一体、实战历练”计划同步实施,并作为新提任干部、新录用干部和优秀中层干部实战和退出校级领导岗位干部继续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五条  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用(挂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挂职)工作人员协助工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上级明确要求或落实区委、区政府、教育局中心工作需要;

(二) 本单位编制空缺、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 因接受新工作任务而导致的工作量骤增、且无法在短时间内配齐人员;

(四) 本单位人员有3个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拟借用(挂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正式在编在职教师;

(二) 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富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 具有借入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用(挂职)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原则上优先考虑学校、幼儿园专职副书记。

第七条  工作人员借用(挂职)期限。

借用(挂职)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用(挂职)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月向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续借用(挂职)手续。

第八条  借用(挂职)人员审批程序。

(一)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挂职)人员,须向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提交借调人员申请。申请中须注明借用(挂职)原因、时间、主要工作内容、人员基本条件(包含借用(挂职)人员单位,人员学历、专业、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等情况),由借用(挂职)单位征得拟借用(挂职)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用(挂职)意见,填写借用(挂职)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双方单位签字并盖章,上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二) 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核实情况后,报区教育局党委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三) 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向所在单位出具借用(挂职)函,明确借用(挂职)期限、到岗时间、工作任务等。借用(挂职)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接收单位报到。

第九条  借用(挂职)人员日常管理。

(一) 借用(挂职)人员在借用(挂职)期内纳入借入单位统一管理,参加借入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入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培训。

(二) 借用(挂职)期间,借用(挂职)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按规定做好借用(挂职)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借入单位对有享受寒暑假借用(挂职)人员且寒暑假有工作任务的要给予一定标准的工作补贴(按照温瓯教办计〔2019〕18号文件执行)。

(三) 借用(挂职)人员在借用(挂职)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用(挂职)干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照《瓯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温瓯教政〔2022〕15号)执行。

(四) 借用(挂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借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入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 借用(挂职)期间,借入单位领导应与借用(挂职)人员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用(挂职)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

(六) 借用(挂职)人员一个考核年度内在接收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用(挂职)单位应对其挂职选派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派出单位反馈;一个考核年度内在接收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在借用(挂职)单位考核,可按照同一项目借用(挂职)人员打包实行单列考核,由借用(挂职)单位提出等次意见,向派出单位反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除借用(挂职)关系。

(一) 借用(挂职)期满,未办理续借用(挂职)手续的;

(二) 借用(挂职)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需要继续借用(挂职)的;

(三) 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用(挂职)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单位工作的;

(四) 借用(挂职)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用(挂职)关系,并得到借入单位同意的;

(五) 借用(挂职)人员违反借入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 借用(挂职)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用(挂职)的。

第十一条  借用(挂职)工作纪律。

(一)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用(挂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管理。对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借入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二) 有关单位接到借用(挂职)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用(挂职)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用(挂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借用(挂职)期满后,借用(挂职)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和借用(挂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本办法出台前,经区教育局同意已借用(挂职)到各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用(挂职)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用(挂职)手续。本办法出台后,未经区教育局同意,私自借用(挂职)的人员一律返回原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瓯海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瓯海区教育系统借用(挂职)人员审批表

申请单位、

科室(中心)

申请事由

岗位要求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学历

入党时间

家庭住址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简历

派出单位及

所任职务

借用(挂职)工作所任职务

借用(挂职)

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借用单位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借出单位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科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借用(挂职)单位、借出单位、教育局、干部人事档案各一份。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