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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4/2022-56526
  • 文件编号:瓯水许〔2022〕98号
  • 主题分类:水利
  • 发布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2-12-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杭州至温州高速铁路项目(一期工程)温州南站站房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09 17:16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水利局

百盛联合杭温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讨论研究,决定批准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杭州至温州高速铁路项目(一期工程)温州南站站房施工分别从潘桥街道潘桥河、站西河取水,取水口坐标分别为:东经120°34'45"、北纬27°57'57";东经120°34'43"、北纬27°58'6"。水用途为施工临时用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

二、本工程安装计量设施困难,取水量根据工程设计的工程量按照定额进行核算。根据《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和《水资源论证表》,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9114.30平方米,同意申请取水量为17469立方米。根据浙价资〔2014〕207号文件“工商业自备取水收费标准0.20元/立方米”,以及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文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 收取水资源费,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你单位应缴纳水资源费2795.04元。

三、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四、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批复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具体详见附录)

五、当取水有效期满后本取水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取水,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六、你单位需落实“节水三同时”原则,提高用水效率和节水管理水平,并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污水不乱排。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七、取水设施等设置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前与镇街做好对接,若出现因取水对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产生影响的,我局酌情取消该取水许可。

八、你单位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