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林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商务区不动产证办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您针对中央商务区不动产权证办理所提出的建议立足民生、定位精准,尤其是提出秉承优化营商环境的初心,解决中央商务区600多位企业主的实际困难,建议由区政府牵头归纳梳理问题症结,确定办证工作流程,确保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解决到位的建议,对中央商务区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以及整体营商环境的提升具有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央商务区产权办理问题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实际困难需要解决。此事一直以来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该建议被区政府列为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重点建议领办案件,并根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小林同志任督办,温州高铁新城建设中心主任金剑欣同志任领办,主办单位瓯海中心区建设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伟同志负总责,主办、会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办理工作小组,重点开展该建议的办理工作。
一、产权办理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
一是初始登记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商务区自2008年12月各联合体公司相继分别竞得各地块开发权,后因金融危机等原因,各联合体公司股东变更较为频繁,股权转让随带办公用房物权所有人的变更,虽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33号已经明确,“按区市场监督局现有登记的股东股权比例办理产权”,但之后又有不同程度的股权变更,以什么时间节点的股东作办理初始登记尚存在一定争议,需区政府进一步明确。
二是建设方式认定与适用税种存在一定分歧。商务楼宇股东认为虽然各项目以联合体形式竞得地块开发权,并以联合体成员按照出资比例成立项目公司建设各大楼,实际上是股东集资联建,产权应直接办理给股东。区税务局在审核土地证、立项规划书以及建筑总包合同等资料后,认为该项目应该是属于联合体法人自建,并以产权分割方式办理初始登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为视同销售,应当依法申报纳税。建造主体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分歧,直接影响税务处理及税种的适用。
二、政府部门协调情况
自中央商务区交付使用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中央商务区产权办理问题,区领导多次组织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瓯海办证处、区资规分局、区税务局等单位召开专题协调会,协调办理工作,由于情况复杂,虽有初步供业主选择的思路,但尚未落实具体解决方案。特别是此次区人大下达建议交办件后,林仕德常务副区长亲自带队到中央商务区开展调研工作,区人大潘小林副主任多次关心该案件进展情况,金剑欣主任多次沟通协调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相关领导多次与市税务局协调中央商务区不动产权证办理适用税务政策问题。因龙湾类似中央商务区建设模式的产权办理及纳税税种等存在多种争议,瓯海中央商务区产权税务政策适用问题,还需要市、区税务部门进一步研究明确,6月17日,市税务局再次召集相关部门讨论解决方案,由于情况复杂,市税务局暂时未明确处理意见。
下一步,待市、区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税务政策适用情况后,再由区政府专题研究,明确初始登记主体等共性问题及相关项目存在的个性问题处理意见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启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我中心将继续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人大的监督帮助下,进一步跟踪办理进度,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全力协同各部门推动中央商务区产权办理工作。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瓯海中心区建设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联系人:程学旗,联系电话:0577-86097298)
温州市瓯海中心区建设中心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