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有关单位,街道机关各科室:
《新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正规化建设,规范着装管理,提升整体形象。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综执〔2018〕13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党员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第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其他不需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辞职、调离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或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夹克式执勤服(春秋、冬夹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或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着制式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一)参加重要会议、仪式、会操、外事等活动;
(二)执行重大接待任务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三)参加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集体活动;
(四)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严禁制式服装与便服混穿;按规定佩戴统一配发的帽徽、肩章、胸徽、胸号、臂章、领花等,不同制式标识不得混戴;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饰物。
(二)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展现良好仪容仪表。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穿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等;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和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内着深色袜子;女性执法人员着裙装时应着近肤色袜子;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四)外出执勤时,应按规定戴作训帽或大檐帽,作训帽不得与制式常服混穿,戴大檐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除因现场取证等工作需要外,执法记录仪应佩戴于制式服装规定位置或挂于左肩章上,正式队员随身携带《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勤或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五)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脱帽后,应挂置于衣帽钩上或放于桌斗及衣柜内,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帽顶向外、帽徽向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六)非工作时间,应及时将衣帽、鞋裤等制式服装按规定放入衣柜内,或规范统一挂置于衣帽架等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于桌椅上。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严禁着制式服装出入经营性或娱乐性场所。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配套标志,不得随意放置,不得变卖、拆改,不得私自赠送、转借,不得将自己的胸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不得随意更换。统一换装原则安排如下,春秋装:3月至5月,10月至11月;夏装:6月至10月;冬装:12月至次年3月。
第十二条 退休及调离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退还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所属执法辅助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规范管理,做到“品种样式一致、标志标识统一”,服装调整更新过渡期内,严禁新、旧套系制式服装混穿。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纪检机构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务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