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2-56221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2〕154号
  • 主题分类:规划计划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2-12-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配套设施工程(禽蛋批发市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1:1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温州市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配套设施工程(禽蛋批发市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12日。

二、联系方式: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新区府4号楼317室,联系电话:0577-59396703)。

附件:温州市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配套设施工程(禽蛋批发市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温州市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配套设施工程(禽蛋批发市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温州市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配套设施工程(禽蛋批发市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和《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梧田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征收范围

瓯海区梧田街道禽蛋批发市场A幢1-20号,B幢1-34号、辽东村辽前等。

具体为温州市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配套设施工程(禽蛋批发市场)项目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相关工作职责

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时间

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腾空奖励日、“并列第一”截止日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部分  原则和规定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二)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其权属、面积和用途,以入户调查结果并结合相关历史资料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和认定标准,按照市、区未登记房屋认定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三)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视同合法房屋(以下简称: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四)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补偿情况的入户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的有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部分  商业用房补偿安置

一、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40元/㎡(一层)、每月15元/㎡(二层及以上)。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

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具体以评估为准。

三、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补偿总额的5%计算。

(二)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补偿总额的5%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四、货币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五、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搬迁房屋面积的除外,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安置房源:梧田街道A18地块底层商铺。

六、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的15%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奖励

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可以按合法面积给予1300元/㎡的奖励。

(三)超过“并列第一”规定的期限,仍未评估、签约、腾空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四部分    其  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

(一)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缴款及安置房认购规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差价款:原旧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包括装修补偿金额等)及奖励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第二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按差额购房款的80%在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实施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视同放弃安置房认购定位资格;第三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与实施单位结清总差价款。

三、安置房认购原则

(一)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1.房屋实施单位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2.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四、争议解决

本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